高階核廢無法可管!民間版《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草案正式發布
蠻野編輯部
2025/07/08

 

台灣長期缺乏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的法制依據,核電廠除役後,所累積的用過核燃料持續堆置於 廠內,儲存池早已飽和,乾式儲存設施亦僅為臨時方案,存放年限最多四十年。面對高放廢「無處可 去」的迫切危機,多個民間團體歷經數年籌備,正式對外公布《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草 案,共106條,分十二章,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支持,將草案推進國會審議程序,補上關鍵法治缺口。

 

民間長年推動核廢立法共識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台灣使用核電近半世紀,至今高階核廢料的選址與處置仍未立 法,法制空窗導致核廢問題長期延宕。為推動制度建構,綠盟與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自 2023年起舉辦系列「核廢立法論壇」,邀請政府代表、學者、居民與NGO等參與,從資訊公開、公民 參與與地質安全等面向,探討選址法制化必要性。

 

崔愫欣強調,唯有透過完整立法,讓地方社區在知情同意下參與決策,才能真正解決核廢社會爭議。 民間團體於今日推出草案版本,後續將積極倡議立法院各黨支持,共同推動高放射性廢棄物立法上 路,同時,政府也已著手開始推動,經濟部於2025年設立核廢專案辦公室,並預定今年下半年提出政 府版草案。

 

專法草案聚焦四大核心特色與十二項重點

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與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經歷了三年多的時間,拜會相關學者、團 體、開研討會、與經濟部能源署或台電交流意見、起草、修正,終於完成這部草案。我們非常慎重的 對社會各界公開草案,期待我國在擁核、廢核爭議不斷的現下,能夠共同來重視高放射性核廢料處理 的困難。民間版草案有四大特色,十二個重點,民間版草案參酌國外立法執行及國內環境爭議累積的 知識,草擬十二章,共106條的法案。

 

該草案共同起草人、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律師表示,四大特色包括:

 

1.  細膩:設計四階段選址階段(政策形成、潛在候選場址、建議候選場址、最終處置場址),並 涵蓋鑽探、開發、運送、營運、地下實驗室等完整規範,保障資訊公開、公民參與與損害賠償 機制。這程序當中涉及的安全論證、資訊公開、公眾參與、諮商同意、土地與財務、核子事故 損害賠償與罰則,也都有相關配套措施。又民間版草案參酌104年行政院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 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成立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為本法的執行機關,主管機 關為經濟部,管制機關為核安會,以因事制宜。


2. 尊重:確立居民「充份而完整的同意權」,國家想要開發高放場址,唯一的方法是安全論證, 不斷對當地居民提出具有說服力的補償方案,取得當地居民的同意。同時,民間版草案也有提 供獎勵機制,鼓勵地方自願成為最終處置場址。

 

3.  創新:參考國外高放選址立法精神,首度在國內法制提出「雙向學習暨溝通平台會議」機制, 讓影響深遠的高放選址開發,不再是高權式的單向佈達或公聽會。在尋找潛在候選場址階段,或是在提報建議候選場址階段,國家都必須使用在地語言,與當地居民每季舉辦雙向學習暨溝 通平台會議,互相了解溝通,次數不限,以求形成具體補償方案取得居民的同意。


4. 融合:嵌入既有的國土計畫及相關法律體系,需要調整之處,例如原住民部落或社區的諮商同 意程序、核子事故損害賠償、公開聽證、行政調解等,則加以優化。民間版草案也嘗試把行政 程序法第164條計畫裁決集中事權的規定,予以具體化。

 

綜合而言,民間版草案共涵蓋十二章、106條,並提出十二項重點內容:一、全文架構明確,總計十 二章、一百零六條;二、建立選址的四大階段程序;三、強調資訊公開的完整性與徹底性;四、公民 參與貫穿整體選址與開發過程;五、首創「雙向學習暨溝通平台會議」機制;六、保障居民充分且完 整的同意權;七、設計具彈性與說服力的補償機制;八、落實分權治理,成立行政法人作為專責執行 機關;九、選址開發採計畫裁決並舉行公開聽證,以集中事權;十、優先考量地方自願,並設有高達 100億元的獎勵金;十一、納入地下實驗室相關規範;十二、一旦發生核子事故,應全面填補損害, 確保受害者權益。

 

有鑑於高放射性廢棄物之特性,其選址與處置法律制定時,應遵循安全論證、國土安全、國土規劃、 環境保護、國民健康、世代公平正義及環境權保障之要求。選址與開發應遵循利害衡平、充份說理及 社區自由、事前、知情、同意之基本原則,以確保公平、透明且受到廣泛支持的選址與處置方案。民 間團體經過多年研商及交流,今天公開草案,提請社會各界及立法委員參考,期待我國能制訂一部符 合上述要求的進步法案。

 

核廢問題不可再拖延,應落實環境與世代正義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林木興指出,《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以下簡稱該法案),為臺 灣永續治理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礎建設。如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該法案體 現核心環境法律原則「預防原則」,預防能源開發行為衍生的輻射風險及其衍生的災害。另外,政府 需要落實「保護原則」、履行國家保護義務,透過核能法制的建構積極防止具體危害的發生。再者, 發電者台灣電力公司、用電者社會大眾,可以透過「合作原則」,同時實踐「污染者負責原則」,除 了先期的產電、用電之外,也負責後續的核能廢棄物管理。亦即污染者不僅是台灣電力公司,也包含 電力使用者的社會大眾,因此高放射性階廢棄物管理應由全體電力使用者共同承擔,以便落實能源部 門的「環境正義」與「世代正義」。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專職律師則指出,自1978年核一廠1號機啟用以來,歷經近半世紀,台 灣三座核電廠共已累積21,527束用過核燃料。無論擁核、反核都需要面對核廢料問題。

 

用過核燃料屬高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不當可能對人體健康及環境造成危害,但目前我國核廢相關法制不足,用過核燃料長期暫置在承受斷層、海嘯風險的核電廠內,遲遲未能移出。期待未來《高放射性 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立法後,能順利找到「安全」且獲得當地「民意支持」的場址。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要獲得民意支持,政府應充分落實「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 民間版高放條例草案歷經漫長討論,設計了許多機制,希望未來立法時能納入,共同解決核廢料問題。

 

在野小黨共同呼籲:選址不能再走回頭路

台灣綠黨共同召集人甘崇緯表示,這部草案明文規範了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並依照國際標準落實「自由、事前、知情同意」的原則。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不能重蹈過去,在蘭嶼的土地那樣,由國家在原住民土地上強行推動開發的錯誤。若到時適合的場址是在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則綠黨堅持,沒有原住民族的自由同意,就沒有正當的核廢場址決策。

 

在歷史上,原住民族的土地往往成為不願設於漢人社區的污染設施替代方案,這是一種結構性的環境不正義。我們不能再用補償或收買的語言,掩蓋制度性侵害。綠黨呼籲行政機關必須尊重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並在制度設計中確保原住民族有平等、主體性的參與權。

 

因此,台灣綠黨具體提出三點訴求::

 

1.  行政院應納入民間草案精神,特別是地方與原住民族參與機制;

2.  立法院應啟動法案審查程序,讓合理的民主程序取代過往的政治操作;

3.  社會各界應共同監督,確保高放廢料政策走上公開透明、尊重人權的正軌。

 

台灣不但要迎向非核家園的未來,還必須處理核能留下來的歷史債務;若要迎向轉型正義的國家,就 必須把原住民族的主體性放在制度設計的核心。

 

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何語蓉秘書長表示,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支持民間版草案,因為這部條例具備: 完整明確的選址程序規範、清楚保障地方參與及否決權、對中央政府責任與監督機制的具體要求。這 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而是攸關政治誠信與世代責任的問題。這是一個攤在我們這一代面前的選擇: 我們是否願意為下一代負責?

 

也呼籲立法院三大政黨,務必正視這部條例的重要性,儘速排入審查程序,並以芬蘭作為借鏡。芬蘭 歷經超過40年,才建立起全球第一座地下最終處置場,這段過程重視的從來不是速度,而是程序正 義、資訊公開與社會信任的逐步累積。他們堅持:地方政府擁有否決權、每一場說明會都讓居民充分 理解潛在風險、每一公尺地下開挖都接受專業與社會的雙重監督。這才是真正的民主治理與世代正義 的實踐。

 

相較之下,若台灣仍繼續把核廢問題往偏鄉推、把選址責任丟給未來政府、把風險交給未來的孩子, 那麼我們將無權自稱是成熟的民主社會。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在此嚴正呼籲:儘速立法,落實程序正 義,讓核廢處置有制度、有標準、有承擔。

 

結論

 

面對核廢選址無法可依、用過核燃料處置政策長年停滯的現實,民間團體已提出制度完整、程序正 義、強調公民參與的民間版《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草案,盼為政策僵局開啟破口。我們 呼籲行政院應正視此草案精神,參考放入政府版條文,並啟動公開透明的社會對話機制;立法院各黨 派也應支持提案讓本法進入審查,讓台灣可以邁出高放核廢立法的第一步。

 

新聞聯絡人: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 林正原

蠻野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