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井地方法院判決關西電力公司大飯核電廠3、4號機停止運轉之判決要旨(譯文)
海洋法律研究所 蘇惠卿副教授 翻譯
2014/05/24

福井地方法院判決關西電力公司大飯核電廠34號機停止運轉之判決要旨

【主文】

大飯核能發電廠3號機及4號機不得運轉。 

【福島核能發電廠事故】 

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檢討過針對距離福島核能發電廠250公里範圍內之居民,發佈避難勸告之可能性,車諾比事故之規模亦及於此,因此,250公里雖是假定於緊急狀態時之數字,但不能認有過度之情形。

【安全性之需求】

核電廠之運轉是屬於發電手段之一的經濟活動之自由,於憲法上,被定位為劣後於人格權之核心部分。除自然災害或戰爭以外,能引起嚴重之事態以致廣泛的侵奪最基本的權利的情形,除核災事故以外,很難想像尚有其他原因。只要萬一有發生的危險可能性,禁止機組運轉是理所當然的。

【核能發電的特性】

以核能發電技術所產生的能量是非常大,停止運轉之後仍必須繼續以電力與水進行反應爐之冷卻。在此期間,只要有一段時間喪失電源即可能產生事故,且隨著時間的經過更加擴大。這是核能發電所內含的本質上危險性。

發生會造成設施損傷的地震時,停止運轉、冷卻、封閉三個條件皆可達成,才能說核能發電的安全性有受到確保。福島核災就是因無法冷卻,以致輻射物質發生外洩。

【大飯核電廠的缺失】

於發生地震時的冷卻機能及封閉構造有缺失。被告承認當發生規模超過1260gal的地震時,冷卻系統會毀損,發生反應爐燃料棒融解(meltdown)。我國地震學會一直未能成功預知大規模地震的發生。能仰賴的過往資料極為有限的情形下,基於科學上的根據,推測大飯核能發電廠不會發生超過規模1260gal的地震,本來就是不可能的。

被告雖主張對於規模在超過700gal到1260gal之間的地震,有因應的對策,不致於會發生大事故。但是,因事態的嚴重程度,在混亂及焦躁當中,無法苛求工作人員還能採取適切、迅速之處置。地震於工作人員較少的夜間,也與白天有同樣的發生頻率,所以很清楚的,工作人員的數量,或是指揮命令系統的核心人物廠長的在或不在,並不具有多大意義。

而要採取因應對策,是以能掌握發生何種事態為其前提,(但在發生核災時)事態的掌握是有困難的。福島核災中即無法確定地震究竟造成如何的損傷。(發生核災時)極有可能根本無法進入現場去確定原因。

即便能掌握發生之情形時,自喪失全交流電源到爐心開始損傷大約有5個小時,再到燃料棒融解(meltdown)大約需不到2個小時,(能採取因應措施的)剩餘時間也是極其有限。

可以想見在地震中,複數的設備可能會同時或先後無法使用,或產生故障,所以並不是有複數的防護設備就代表大幅度提升其安全性。

通往(大飯)核電廠的道路有限,無法期待設施以外的支援。

【冷卻機能的維持】

被告雖主張從(核電廠)周遭的活斷層的狀況來判斷,不會發生規模超過700gal的地震,但從2005年以來,全國有四座核電廠曾發生5次超過預計規模的地震,此一事實應加以重視。

核電廠過去雖然有過可以抵擋超過「基準地震動」之地震的事實,但不能保證日後大飯核電廠的設施(於地震發生時)一定不會發生損傷。發生規模低於「基準地震動」的700gal的地震時,也可能會因為喪失外電、幫浦破損,以致主要的供水系統無法運作。此時,如果實際上很難採用的手段不能發揮功效,就會發生慘重的事故。

在地震大國的日本,認為大飯核電廠不會發生超過「基準地震動」的地震的預測,實在是毫無根據過於樂觀的推測。即使未達此標準的地震,也可能發生因為喪失冷卻機能所引起的重大事故的話,其危險性應該被評價為現實且具有急迫性。此種設施的情狀,就核能發電本質上的危險性來說,是過於樂觀的。

【用過燃料棒】

用過燃料棒貯存於被稱為用過燃料棒冷卻池的水池中,這是設置於反應爐圍阻體以外之貯存庫中之冷卻設備。貯存其中的用過燃料棒超過一千支以上,卻沒有類似圍阻體那樣堅固的設備,萬一自冷卻水池發生輻射外洩時,可以防護輻射物質不要散溢出來。

福島核災發生後,因為貯存於4號機冷卻水池中的用過燃料棒陷於危機之狀態,由於有此危險性而檢討避難計畫。依據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關於被害之預測,會引起最大損害之情形即是來自冷卻池之輻射汙染。有堅固的防禦設備可以防護用過燃料棒之輻射外洩,以免引起不測之事故,才能說已採行萬全之預防措施。

大飯核電廠自喪失全交流電源後,不需三日,就會陷於無法繼續維持冷卻水池水位之危險狀況。並未將國民安全作為最優先考量之因素,反而預測嚴重事故偶而才會發生,以此去設定因應對策。

自輻射污染的危險性中保護人格權之觀點而言,安全技術及設備是基於毫無根據之樂觀預測下所成立,必須承認是極其脆弱不足。

【國家經濟力之損失】

被告主張核能發電有電力供應安定性及降低成本之優點,惟,將攸關多數人生存之權利與電價之高低相提並論,並論斷評論本身適當與否本即為法所不許。停止核能發電即便會導致高額之貿易赤字,但真正的國家富裕是指國民可以在豐饒的國土上安穩長久的生活,如果無法回復這樣的生活,才反而是國家經濟力的喪失。

被告主張核能發電有助於降低CO2(二氧化碳)的排放,但是福島核災是我國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環境汙染事件,以此做為繼續維持核能發電之根據,根本是嚴重的錯誤。


判決要旨來源:福井新聞網站
http://www.fukuishimbun.co.jp/localnews/syosai/50559.html

翻譯:海洋法律研究所 蘇惠卿副教授

參考資料: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

http://www.cwb.gov.tw/V7/earthquake/quake_preparedness.htm

 

 

海洋法律研究所 蘇惠卿副教授 翻譯
關鍵字
#能源與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