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提供:陳凱眉
本文原刊載於:自由時報(102.8.1)
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4項:「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國民黨公布的公投主文,卻將「停建」與「不運轉」綁在一起公投,顯違反「一案一事項」規定。
有關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經通過者,依公投法第31條第3款:「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投內容之必要處置」;而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裝填核子燃料」及「發給運轉執照」,均需經相關試驗合格,並非必然可以執行。核四試驗合格前,既未能確定法律上有無運轉資格?根本不應交付公投,強迫全民賭命,或授權永無止盡地投入工程款改善到能轉。
尤其依原能會相關報告[1]、懲處記錄[2],核四有:違法變更設計、不按圖施工、使用不合規定的材料、圍阻體裡有眾多土木結構問題、一號機大量挪用二號機舊零件、異物入侵反應爐弄壞控制棒螺旋桿、設備異常洩漏、破損、腐蝕、多次泡水、跳電、起火等種種匪夷所思的離譜狀況。核四工程問題百出[3],根本難期安全,卻在相關試驗合格前,甚至安檢尚未完成時[4],急著違反公投法第9條,提案將「停建」與「不運轉」綁在一起公投,此種「明知違背法令」,卻執意為之的公投主文,若強行違法通過,實應追究相關人士是否涉有圖利罪責?
[1] 龍門電廠每月管制紀要
[2] 原能會網站 / 違法處罰案件查詢頁面
[3] 核四大驚奇(作者摘錄整理核四工程報告)
[4] 核四公投闖關 決戰星期五,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