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核」與「拒絕為經濟發展犧牲環保」是主流民意 -「2013公民心事大調查」記者會(2013.07.31)發言單
蔡雅瀅
2013/07/31

公民心事大調查:http://www.twtrend.com/Csurvey/2013/link3.html

記者會相關報導:
7成2民眾贊成廢核 近7成不知公投有門檻(自由)
民調:7成2民眾贊成廢核(中廣)

核四公投 逾半支持‧但不知高門檻(公視)
蔡雅瀅:應該要盡可能讓人民知道所有相關的規定跟影響,而不是說利用人民的無知,然後去佔老百姓的便宜。

 

一、「廢核」是主流民意:

Q1. 贊不贊成台灣逐漸廢除核能發電?
民調結果顯示,72.%的受訪者贊成、23.1%不贊成、4.8%不知道/無意見。此與2012年的民調結果相較,贊成的比例增加2.0%、不暫成降低2.4%、非常贊成的增加5.4%。

分析:台灣贊成廢核的民意超過7成,約為不贊成者的近3倍;且贊成廢核者漸多、反對廢核者漸減,廢核已係主流民意。

2002年12月11日環境基本法公布施行,該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至今超過10年。所謂「逐步達成」,應指有朝這樣的方向前進,既有電廠「提前除役」、興建中電廠「停建」。

經濟部《穩健減核網》文宣(圖1),將非核達成時間訂在2055年,環境基本法立法超過半世紀,現任官員很多可能已不在世上,把問題丟給後代子孫處理,是漠視民意、不負責任的作法!(資料來源:經濟部穩健減核網,http://twenergy.org.tw/files/FAQ-manual.pdf

 

圖一、經濟部《穩健減核網》文宣


政府應給人民「看得見的未來」,停建狀況不斷的危險核四廠、提前除役老舊核一二三廠,停止焚燒低階核廢料(新北市核二廠內減容中心、屏東核三廠內),實現非核家園法定目標。


二、68.6%民眾不知公投有門檻、僅12.1%答對門檻,越瞭解越不贊成用鳥籠公投解決核四爭議:

Q2. 知不知道核四公投案有通過門檻?門檻是投票率至少要達百分之多少以上?
民調結果顯示,68.6%的受訪者不知道公投有門檻,知者中,答對門檻的比例僅12.1%,19.2%為答錯。

Q3. 贊不贊成政府用目前的公投制度來解決核四存廢議題?
民調結果顯示,50.9%的受訪者贊成、45.1%不贊成、4.0%無意見。而「不知」有門檻的受訪者中,贊成的有53.0%;「答錯」門檻的受訪者中,贊成的有49.7%;「答對」門檻的受訪者中,贊成的有41.2%。此結果顯示越暸解公投門檻,越不贊成。

分析:
公民投票法第30條:「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此為所謂「鳥籠公投」條款,利用超高門檻,讓公投變成機乎無法通過,阻止公民意志發揮影響力。以101年1月中選會公佈的選舉人人數18,090,295人為例,相同選舉人數,約需九百多萬人參加公投,才能跨越全國性公投的「投票率門檻」。

台灣曾辦過6次全國性公投,且係與大選合辦,每次都是「同意」提案的佔大多數,但最後卻均因未達到「投票率過半」的超高門檻,而被視為「否決」(表1),可說是「把同意變成否決」的公投魔法,亦是越暸解、越不贊成用不合理的公投現制,解決核四問題的原因之一。


表1、台灣歷次「全國性公投」回顧:


「公投門檻」既可強烈影響公投結果,政府應在舉辦公投「前」和人民講清楚、說明白,並「修法取消投票率門檻」,或「承諾只要有效同意票中,同意停建核四者過半,就願意停建」,而非假裝願意交由民意決定,實際上卻是在利用超高公投門檻,讓「同意」變成「否決」,戲弄民主。

政治人物更不應假「中立」之名,放話說「不會去投票」,因為在不合理的門檻限制下,投票率未過半,即為否決,不去投票,等於促使停建公投被「否決」,並非真的中立。

 

三、「拒絕為經濟發展犧牲環保」是主流民意,且教育程度愈高愈認同:

Q4. 同不同意為了經濟發展,必要的時候可以犧牲環境保護?
民調結果顯示,69.1%的受訪者不同意、28.5%同意、2.3%不知道或無意見。關於受訪者的教育程度,78.8%的受訪者為研究所(含)以上、70.9%為大學或專科、68.0%為高中/職、60.7%為國中(含)以下。此結果顯示教育程度愈高,不同意者的比例愈高。而與2012年的民調結果相較,同意為了經濟發展犧牲環境保護者的比例下降4.8%,惟兩年度均超過6成5,此結果顯示不犧牲環境保護發展經濟為主流民意

意見:近7成民意認為不應為了經濟發展,犧牲環境保護。此項民調結果,令人非常感動,且與我國法律制度相符。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符合我國憲法與法律的經濟發展模式,必須與環境保護「兼籌並顧」,不得以犧牲環境的方式發展;甚至當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亦即可能造成環境與發展「兩敗俱傷」的情形,應以「環境保護優先」。

政府應尊重「不犧牲環境保護發展經濟」的主流民意,並落實憲法與法律,扭轉犧牲環境保護換取短暫利益的「短視型」發展模式,改採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永續性」發展模式。

以「核電」為例,當代人短暫使用核電,卻讓後代子孫長久承擔核廢料,是不合理的發展模式。另政府拒絕民間團體提出的「用電零成長」主張,堅持用電量「持續成長」(圖2)及續建核四廠。但核四裝置容量270萬千瓦,略大於林口更新計畫240萬千瓦,小於通霄更新計畫288萬千瓦。核四發電量每年僅193億度,台電預估用電量每年成長3.1%,平均每年增加65億度(圖3),等於爭議30多年的核四,產生的電力不到3年,就不夠用了(65×3=195>193)。不降低用電量成長,拼命蓋更多電廠,是不永續、也不合理的發展模式。

 


圖2:台電網頁截圖    

 


圖3:台電網頁截圖

蔡雅瀅
關鍵字
#能源與資源
#非核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