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台灣環境律師的祖師爺—吳德雄律師
楊士慧
2011/06/17

本文所定義的「環境律師」,非指因環境污染而為受害人打訴訟之律師,而是在污染未發生、就為潛在可能的受害人捍衛環境權進行訴訟的律師。這位祖師爺級的環境律師是軍法官退役、出生成長於雲林林內鄉的士紳—吳德雄律師。

雲林林內鄉士紳—吳德雄律師
吳律師常感念協會出錢出力協助打贏林內焚化廠之行政訴訟,不時表達想為協會募款壯大力量,自己也多次掏腰包捐助,這種持續多年給予的溫暖,對我們是很大的鼓勵。很早就想為這段環境法律史做些記載,終於在端午節後付諸行動,偕同本會二位以環境保護為使命的年輕律師拜會吳律師,請他回憶民國90年時,哪來的起心動念、進步思維--針對林內焚化廠的環評打訴願及行政訴訟?

多年鑽研行政法靈感湧現
70多歲的吳律師說,任軍法官期間,因受不了職場文化,為此罹患嚴重的憂鬱症,退役轉任律師後病情仍無法痊癒,於是放下律師業務,回林內老家照顧父親,恰巧雲林縣政府計畫興建林內焚化廠,他冷眼觀察政客、廠商、黑道糾葛在土地、工程利益的漩渦裡,當下他就領略到向執政者抗爭少有效用、白道也不敵廠商及黑道的實力,但政府再怎麼瞎搞都得「依法行政」,於是研讀「環境影響評估法」後,外加任軍法官期間興趣苦讀有成的行政法的專業本領,比對出雲林縣政府在環評審查程序中的不法破綻。但另方面,鄉下人怕惹麻煩不愛出頭,去那裡找人當原告?有趣的是—原告都是鄉里的女將們去遊說張羅簽名而來的。

非傳統典型案例
一個行政訴訟的形成,必須有明確的受害人及政府之處分與權益受損具因果關係。表面上,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看似一個單純的事實行為,開發案也還沒動工,更遑論開發行為造成環境傷害而損及居民權益。但吳律師深諳行政法學,加上前大法官亦是法界行政法權威的好友認同其看法的鼓舞,訴願書及起訴狀之論述寫來精辟入理,雖一路訴願、訴訟均被駁回的挫敗,直到最高行政法院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終於「逆轉勝」。不僅保住行政救濟時效,最高行政法院更肯認林內焚化廠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為「行政處分」,且林內鄉居民擁有「訴訟權能」具訴訟當事人資格,解決了程序問題後,才由我們接手處理法院的實體審理。

本文出自: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2011年6月報告

楊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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