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二林園區違法通過必將引發司法爭訟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09/11/12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65次審查延續會議(98年11月12日)僅邀請部分地主列席(彰化縣政府、台糖公司、台電公司、彰化農田水利會),漏未邀請其他土地將被徵收之地主列席,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應改期重新召開審查會議,並依行政程序法第23條通知所有因程序之進行財產權將受影響之地主參加為當事人,保障渠等之程序參與權。

中科三期未依法進行二階環評,即違法有條件通過,前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17號判決認定違法在案1。近日中科四期審查過程再次知法犯法,違法有條件通過2。懇請 委員就本案所涉環境議題,自行判斷,勿不當援引環保署違法之環評審查結論。

本案違法徵收土地、拆屋迫遷當地居民,卻規劃住宅區及學校,顯不合理:
(一)本案為配合私人企業之擴廠需求(中科管理局網頁載明:「為配合友達光電興建第11代廠的用地需求),浮濫規劃開發635.27公頃,徵收88.8公頃私人土地(見開發計劃與細部計劃書第2-7頁),土地徵收欠缺「公益性」及「必要性」,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土地法第208條、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及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

(二)又上開違法徵收部分,包含私人建地約2.2公頃,開發單位違法迫遷當地居民;卻不當規劃「住宅區」8.32公頃及「學校用地」4.22公頃(見開發計劃與細部計劃書第4-14頁),園區員工住於區內、子女與當地民眾就讀不同學校,不僅浪費公帑增加公共設施及新設學校之支出,更戳破開發案能「繁榮地方」之謊言,且顯係劫貧濟富。

 另本案具潛在地質災害,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第24條不得開發:
(一)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第24條:「基地開發應分析環境地質及基地地質,潛在地質災害具有影響相鄰地區及基地安全之可能性者,其災害影響範圍內不得開發」。
(二)查二林鎮為彰化地區95年10月至96年7月「最大下陷速率發生點」,下陷速率高達8.4公分/年(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地層下陷資料庫),將透水農地大量水泥化,減少地下水補注;開發高耗水產業,初期水源自來水,抽取自地下水、長期水源大度攔河堰,由低往高逆勢設置6個加壓站強迫供水,周圍有大度山背斜、八卦山背斜、清水斷層(存疑性活動斷層)、彰化斷層(北段可能出露逆衝至地表淺部)、大肚溪斷層(具橫移性質)、車籠埔斷層(921地震前曾在近代發生多次活動)(資料來源:大度攔河堰環說書第6-53至6-55頁參照),未來顯有爆管湧出80萬噸巨流釀災之虞。具潛在地質災害影響相鄰地區及基地安全之可能性。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第24條應認定不得開發,以維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第44條之2明定:「為因應不同天然災害(如:水災土石流、颱風及地震等)發生時之緊急避難與防災措施,開發單位應研擬防災計畫內容」。查本案既有釀災風險,自應依法命開發單位研擬防災計畫內容。

此外,本案開發也明顯「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一)本案於地層嚴重下陷之優質農業區開發高耗水、高污染產業,於國土利用既不適當,亦不合理,不符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

(二)本案開發配合私人企業擴廠需求,違法徵收土地、犧牲廣大農漁牧民工作權、財產權,惡化環境品質、破壞生態環境,違反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生態環境」及中部區域計畫「落實環境保育、經濟發展、社會公義並重,邁向永續發展」。不符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2款。

(三)本案環評審查結論違法授權開發單位自行選擇爭議極大之廢污水排放方案,對環境保護未為妥適規劃;地層下陷區開發高耗水產業及經過多處地質敏感區逆勢加壓供水之災害防止問題未為妥適規劃,不符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3款。

(四)「水源供應」短期水源違反水利法47-1條、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第25條違法使用「源自地下水之自來水」、中期水源違反水利法第18條調「撥農業用水」、長期水源「大度攔河堰」,業經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依法進入二階環評。是本案水源供應有不能配合之虞;另污水排放方案,開發單位一改再改,輕率允諾、公然欺騙雲彰兩縣民眾,毫無誠信可言,「排水系統」亦有不能配合之虞。不符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4款。

綜上,本案問題叢生,違法通過必將引發司法爭訟,懇請委員本於專業與良知審查本案,勿受政治力不當干預,以維人民福祉。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關鍵字
#中科四期
#土地徵收
#監督產業政策
#科學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