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說明乾貯設施是否仍會分室外、室內兩期開發?
今日簡報p4圖面,僅標示室內乾貯設施位置,未標示室外乾貯設施位置,過去規劃室外乾貯設施的位置則標示:鋼筋混凝土分離設施處(成品堆置區)(見下圖)。但簡報p5文字敘述有提到「室外乾貯設施」,請說明:乾貯設施是否仍會分室外、室內兩期開發?
(二)核二廠預計112年3月開始除役,室內乾貯設施預計118年12月完工啟用,時間差距不遠,仍請評估一步到位,直接全面採室內乾貯,避免同一廠區有兩種乾貯設施,增加興建及未來營運管理成本。
(三)用過核燃料貯存在核二廠內,只是過渡措施,未來仍應移出,乾貯設施設置階段,就必須將日後貯存期滿或覓得其他貯存場址提前移出時,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及營運期間,設施發生異常狀況,如何因應等,通盤考量,諸如:
1、乾貯設施之排列,須預留單一設施異常時,單獨移出該異常設施所需之空間:
目前示意圖之護箱排列方式,僅靠走道處的乾貯設施較易挪移,建議未來乾貯設施之排列,須預留單一設施異常時,單獨移出該異常設施所需之空間。
2、先備妥再取出設施,再進行用過核燃料裝填(熱測試);不應將仍有大量用過燃料棒的用過燃料池,當再取出設施,避免發生需再取出之異常狀況時,竟得退回可能會波及其他用過燃料棒的用過燃料池。
3、盡量採體積小,易運輸的尺寸;萬一貯存期間設施發生破損,欲增加包覆,也較有可行性。
4、設施盡量採「一體成形」而非「焊接」。
5、盡量選用「適合台灣環境條件」且材質較佳的設施。避免使用缺乏實際使用經驗或他國試運轉階段,已發生過問題的設施(如:目前核二室外乾貯設施採用的型號,不僅較少使用實績且在他國測試時,曾有漏水問題;其安全分析報告並曾提及提籃變更及空氣出口變更設計,未經美國核管會核准)。
6、若將來外運可能採海運,相關外運設施之落水測試,務必依照台灣的海域深度、狀況訂出需符合的條件;而不是直接照抄依美國海域狀況訂出的測試條件。
二、海嘯、火山、地震等,應納入最新資訊並做好資訊公開:
(一)核二廠下方曾被學者指出有岩漿庫[1],除役時程長達25年,應審慎規劃並就火山爆發之影響,提出因應對策。開發單位表示:火山灰最大累積厚度約為17.01公分,應進一步說明對乾貯設施及其他設施可能的影響及因應對策。
(二)近年世界各地多處面臨火山、海嘯、強震威脅,除役期間長達25年,應注意蒐集、更新相關資料,滾動式檢討相對應的安全措施,並完整公布相關資料。
(三)台電北部展示館的牆面文宣曾提到「海嘯牆」,若實際上未打算設置海嘯牆,應修正相關文宣。
三、硫磺氣相關資訊應完整公開並詳實評估:
原能會曾函覆監察院:「依據台電公司文件指出,建廠階段曾在核島區開挖時,發現少部份鑽井地下水中混雜含有來自地層所滲出的少量硫磺溫泉水」,核二建廠時湧出的地下水既含硫磺,除役環評資料自應完整揭露資訊如:建廠完工記錄、調查報告、水溫、當年的工作日誌、施工日誌等資料、建廠施工圖面、管線圖、施工與完工日誌等記錄;及做地熱熱源、溫度、溫泉泉脈的探測(地表探測),並提出因應對策。雖台電回應稱:有設排水系統與集水井集水坑,運作均正常;已排除地下水具有腐蝕環境等。惟仍請:補充上開資料並查明核二廠地底管線狀況,避免再犯核一廠除役工程挖斷地底管線的除役風險。
四、核二廠未來用途應與當地居民充分討論後決定,並應公開讓全民瞭解:
台電稱:除役後場址將以非限制使用為目標,初步朝電力事業用途方向進行規畫。惟:
(一)1974年核二廠動工興建至今已48年,將近半世紀。除役後的發展方向應與當地居民充分討論後決定。
(二)又目前有許多電力相關之開發案正在進行中,政府應讓人民完整瞭解未來的電力規劃。若核二廠未來可能轉型作其他電力事業用途,亦應公開讓全民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