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年頭到年底為台灣白海豚生存奔波不懈
2021年最後一天上班日12月30日下午,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創辦人文魯彬先生、現任理事長陳憲政律師、受任律師郭鴻儀、李菁琪,以及本會白海豚議題專員施仲平等,頂著冷冽的天氣,在『海洋竹南離岸式風力發電計畫』公民告知訴訟辯論庭開庭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舉行記者會。多年來,因憂心台灣白海豚滅絕危機,已開過難以計數的記者會,不厭其煩地呼籲政府,留給白海豚一條活路,此次,則寄望於法院的慎思明辨。以下為夥伴們的發言內容: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文魯彬 創會理事長
西海岸有許多開發不斷在進行,政府都說已經做足調查,並做足充分地應對措施,然而存在已久、離岸最近不到5公尺的臺灣白海豚在十幾年前才被科學界發現,2006年我們開始和學者出海觀察白海豚,也在這個時候,與其他團體推動白海豚的保育,我們對於海洋的瞭解遠低於我們所想像。
2002年至今,近二十年的時間,台灣白海豚族群數目顯著下滑,2021年度共辨識到32隻,原因可能就來自於西海岸開發的巨大壓力,港口、離島工業區、海埔新生地都在大規模開發,尤其是近年的離岸風力發電。我們不願意看到離岸風力發電成為台灣白海豚殺手,但政府的保護作為卻都未見成效,甚至鼓勵開發,這些不可逆的政策令人憂心忡忡。
台灣綠黨秘書長 李菁琪律師
這個案子從108年6月到現在,當年海洋風力發電公司是第一個離岸風力發電業者,政府也都知情風機打樁的噪音對鯨豚會產生巨大危害,用觀察員以目視方式去保護聽覺極為敏感的動物已經是一個最低階的措施,最根本的邏輯就是──沒有派足鯨豚觀察船(員),就不該施工!而廠商連這最低標準都做不到,以各種理由合理化四次違規,最離譜的是,這些違規,主管機關環保署竟是由民間團體偕同漁民出海視察發現後被告知,若不是怠職,便是無力監督,而事後「重罰」也僅僅只有150萬,未依行政罰法追討不法利得(其違規所節省的成本),以致罰款金額與開發單位若停工的損失金額完全無法相比,等於變相鼓勵廠商違規,今天就是希望透過正確判決,對開發單位清楚宣告一件事:違規討不到任何便宜,司法體系會捍衛整個環評制度,落實環境保護的立法意旨。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 陳憲政律師
台灣第一座離岸風力發電示範風場就是蓋在台灣白海豚的棲息地,當時有許多國內外的專家及學者認爲棲地不應有開發行為,然而最後在各方角力與開發方的保證之下才提出了訓練有素的鯨豚觀察員,及十艘觀察船等減輕措施,目的就是為了確保台灣白海豚不會因工程受影響,但實際上卻發現,開發單位數次違規,而環保署都是後知後覺,甚至是透過民間團體的行動他們才得知。如今我們的海域將面臨規模更大、面積更廣的離岸風機第三階段開發,這些問題都已被妥善解決了?抑或只是冰山一角?希望藉由司法的審查,好好檢討現行制度,並由法院肯認公民、公益團體參與環評制度的表現。
寄希望於法院
全球不及百隻的瀕危鯨豚,如今面臨離岸風電大肆爭地,當行政、立法及監察三權都無法有效保障其生存,保育團體僅能將希望寄託於法院,盼司法能以正確的判決,肯定人民依法協助環保機關履行職責所做出的努力。
2002年科學家首次於台灣西部海域記錄到臺灣白海豚至今,不到二十年的時間,族群數目顯著下滑,據海保署110年白海豚族群監測資料顯示,110年度共辨識到32隻,被國際自然保護聯盟列為極度瀕危等級。
離岸風機大軍壓境,成了台灣白海豚殺手
然政府近年大力推動再生能源,在政策倉促上路的情況下,我國第一個離岸風力發電示範風場(海洋竹南離岸式風力發電計畫)就蓋在目前已知的白海豚棲息地上,雖然當時民間團體曾向政府表達該風場選址不當,經各方角力,最後以開發方代表──時任台大生命科學院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教授周蓮香女士等提出「依...訓練有素的海上鯨豚觀察員視線範圍約1公里計算...,總共需要十艘鯨豚觀察船。」為環境保護對策之一的條件下,環評強勢通關。
環保署束手無策
惟實際施工時,廠商多次違規,而且竟是由民間團體偕同漁民出海視察才發現,環保署督察總隊事後也承認其無能力監督。使環評形同做做樣子的流程而已,實質淪為為開發背書的政策工具;今天這個案子(海洋竹南離岸式風力發電計畫)只是發展離岸風電諸多問題中的冰山一角,如今我國將進入第三階段全海域開發的時代,我們擔心政府若未準備好,台灣海峽將成為我國最大的工業區,而這將會是海洋生態的一大衝擊。
啟動公民告知訴訟,拉回脫韁政策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8至10項,也就是所謂公民告知及公益訴訟的制度,其實就是立法者在設計環評程序之初,便料到行政機關在執行面上必然存在力有未逮之處,特訂此一民眾參與制度,用以補全這張守護環境的安全網,如今,在離岸風電這個議題上,海洋保育的立法怠惰、行政猶如脫韁野馬,而監察權一如既往地繼續失能,我們只能將貫徹法治與生態保育的重任寄望於司法,懇請高等法院的庭上能用司法權捍衛我國的環評制度,撥亂反正使其回歸正軌,用正確的判決活絡公民參與的機制,使此一公私協力共同守護環境的機制步上正軌,踏出歷史性的一步,讓更多致力於公益的團體與個人不再躊躇,得以無後顧之憂採取環評法第23條10項所示「對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有具體貢獻」之一切行為,真正踐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創設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