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從馬崗聚落到竹圍福海宮,地方政府對文資的漠視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郭鴻儀
2020/07/06

【從馬崗聚落到竹圍福海宮,地方政府對文資的漠視】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郭鴻儀

上週五(7/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新北市文資會議「未將馬崗漁村登錄為聚落建築群」決議違法,目前尚未取得判決書,無法確定判決理由,但從過往民間與地方政府的互動中觀察,地方政府對於轄內文資保存常抱持著被動、不作為的消極態度,甚至讓文化資產認定遷就於公部門發展計畫,讓支撐台灣文化底蘊的資產就這麼隨著開發計畫而流失。

 

以馬崗漁村聚落為例,不論是現勘或公聽會,依法委員須提出評估報告,認定馬崗聚落是否符合聚落建築群登錄基準,然而在新北市文資審議會中,官方透過不當行政手段或消極不作為干預審查,如要求提出評估報告的審查委員迴避、就委員認為應補充說明的資料未進一步調查,即否定馬崗聚落建築群的文資價值,這些行為直接影響審議結果。新北市在法院攻防中面臨敗訴,勢必須耗費行政資源重新審議馬崗聚落的文資價值。

 

另一例是桃園市「竹圍福海宮歷史建築登錄案」,竹圍福海宮早在民國106年即經文資委員會審議決議為「歷史建築」,卻遲遲未依法公告,近日桃園市文化局又將於7月7日重新審議,在這之中至少有兩大缺失:

 

首先,歷史建築應登錄的土地範圍包括歷史建築本體坐落土地以及與其保存價值必要且不可分割範圍的土地地號及面積,這本應由文資會議應審議的部分,但桃園文化局卻在106年決議「竹圍福海宮應待航空城計畫於內政部審議範圍訂定並確定登錄範圍後,再辦理文資公告」,將「認定應登錄範圍」的責任推諉由內政部都市計畫決定,拖延本應依法公告「竹圍福海宮為歷史建築」的責任,已屬違法。而桃園市更趁目前福海宮尚未公告的空窗期,順著福海宮廟方內部勢力變遷,欲重新審查福海宮的文資身分,文化資產保存不單是所有權人依法得予申請,更是地方主管機關的法定義務,其既已認定福海宮屬歷史建築,自無因廟方「撤回」申請又重新審查、甚至決議拆遷的情形,文化局明顯違反誠信原則、規避法律適用,似這種因審議通過卻遲未公告而衍生相關爭議的案例,在苗栗五穀宮案宜蘭礁溪天主堂案都遭監察院彈劾,桃園文化局仍一意孤行,自行解讀福海宮仍在文資審議階段,顯與「文化局」作為地方文資保存主管機關之職責相違背。

福海宮有其傳奇歷史流傳於民間,輔信王公信仰更是在地人重要的精神依靠,廟體雖在民國79年遭遇火災,但之後的修復是由臺灣大木作國寶梁紹英負責規劃設計,整棟建物採用木作鑿空崁榫,完全沒有用到一根釘子,鏤空的藻井雕飾屋或是帶有教育意義的字畫、石雕、交趾陶,而福海宮「飛輦轎、過金火」的民俗活動更被列為桃園無形文化資產,對於這樣寶貴的文化資產,桃園市文化局應盡速公告福海宮歷史建築的身分,如有被拆除破壞的危險,文化局甚至文化部都應即時介入定為暫定古蹟以妥善保存福海宮的文資價值。

 

本文投稿刊於:蘋果即時論壇 從馬崗聚落到竹圍福海宮,地方政府違法漠視文資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郭鴻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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