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聽覺被污染了,怎麼辦?
文魯彬
2005/08/01

如果所處的辦公大樓電梯內,被管理委員會安裝螢幕,播放有影音的廣告片,您感覺如何?

「視覺污染、聽覺污染」一文供各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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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污染、聽覺污染(吳建林譯)

  所有公民的基本權利,都包括免於污染的權利。所謂污染,是指一切人為產生(換言之,其發生可以避免),對人類健康、福祉有負面或不良影響的事物。

  某事某物有礙健康,其第一徵兆,即該事物侵襲我們的感官──無論是藉由汽車廢氣、煎炸油脂或污水等發出的惡臭,是干擾我們睡眠或注意力的吵雜聲響,是強迫我們觀看不悅或不想看到的廣告(像台灣過去到處氾濫的歌舞秀海報),是各城市花費大量時間與金錢,欲加以控制的非法競選廣告,還是可見於電視、公車、廁所、甚至是電梯,鼓勵購買無用產品(最後流落至垃圾場或焚化爐)的侵擾性廣告。

  沒有人有權強迫別人看廣告或聽廣告。對於不希望看到或聽到廣告的人來說,這樣的強迫行為,已然構成不道德的冒犯行為,踐踏了每個人享受安靜詳和生活的權利與尊嚴。

  許多人早已習慣隨時放著音樂,一有空就看電視,對於他人侵犯自己的權利,也習以為常;更受到廣告的制約,認為這樣才是「正常」的。我們除了同情這些人,並希冀有一天他們能有機會找回部份的尊嚴與安靜詳和外,同時也不容許他人剝奪我們免於污染的權利。我們認為這樣的強加行為乃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並會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加以反抗。﹝2005/07/22﹞

文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