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2.27海岸管理審議會第21次大會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本次會議有新任委員加入,應先辦理實地現勘,而非以空拍影片取代:
農委會委託計畫調查結果顯示:「…泥沙與草皮狀海草清除前後,殼狀珊瑚藻覆蓋率最多可由3%增加至46.49%,顯示過去點對點直觀計數的方法嚴重低估…」(見大潭藻礁研究成果與保育論壇手冊,頁21)。可知:用空拍機拍攝,和實地現勘,觀察到的結果,落差極大;且過去中油在環評時的生態調查資料,嚴重低估。本次會議既有新任委員加入,應先辦理實地現勘,而非以空拍影片取代。
二、農委會計畫已建議擴大保護區劃設範圍,並將核心區延伸到大潭,本案應先暫停審查,等待劃設結果;若非審不可,應做出不予許可之決議:
(一)過去桃園市政府曾發函表示,桃園市政府委託中央大學之調查,並未涵蓋生態系、物種等生態調查資料;農委會辦理之調查,係調查年度最新且係專門針對該區域之研究,應以該份調查資料為主要之參考依據。
(二)而日前,農委會委託調查的結果,已明確建議:將「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擴大為「南桃園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並將核心區延伸到大潭(見大潭藻礁研究成果與保育論壇手冊,頁21),本案應先暫停審查,避免該被劃為保護區的海域,遭到開發破壞。
(三)退萬步言,若本次大會堅持做出決議,在明知大潭藻礁海域未來應劃為保護區的狀況下,應做出不予許可之決議。
三、開發基地距保護區不到5公里,填海造地違反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條第2款:
(一)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第4條第2款:「填海造地之開發,應優先保育自然資源,保護歷史古蹟與重要文化資產,維護國防與公共安全、公共通行及鄰近海岸地區之保護。其開發計畫並應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行水計畫、港灣與航運計畫,以及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之計畫。申請填海造地開發,其地點不得位於下列地區內。…(二)依法劃(指)定公告之保育區、保護區或保留區及其外五公里之範圍。…」;而84年12月27日發布,後因前揭作業規範發布而廢止之海埔地開發許可審議規範第5條亦有類似之規範。可知:涉及保育區、保護區時,非僅區內不得填海造地,連其外5公里範圍,亦不得填海造地。
(二)桃園市政府於103年7月7日公告「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護區公告後,本應依據此新事實,檢討修正觀塘工業區、港之開發規劃,並禁止於其五公里之範圍填海造地;況本案較變更前「新增」填海造地面積17.82公頃,此部分既係新增的開發內容,更應依前揭作業規範及開發基地南側已有保護區存在之事實。
四、本案未來有停工的高度風險,應盡早另覓替代方案:
(一)大潭藻礁海域目前有三個保護區申請、請願案;農委會委託計畫已建議「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擴大為「南桃園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並將核心區延伸到大潭;且文資法要求發現距地景價值者,應停止開發行為;野動法亦禁止騷擾、虐待、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而大潭藻礁海域有保育類柴山多杯孔珊瑚棲息;本案未來有停工的高度風險,應盡早另覓替代方案。
(二)環評過程,鄭明修委員曾請教專家,分析:台北港、林口港、核四重件碼頭等多個替代方案;且台北港有三個地點,施工期間分別約僅需2至3年、4至5年,遠較中油過去在短短幾個月間,不斷變換主張的:10年、15年、18年三種說法,更短。過去經濟部長沈榮津曾表示111年7月的供氣缺口可從調度面解決;台灣大學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趙家緯亦曾分析以台北港為替代方案,透過發電量調節,興建時程延後,不影響燃氣佔比目標。
(三)況長遠看來,本案基地海象條件不佳、腹地狹小,原本規劃9座儲槽,目前只剩下2座,未來能否增加儲槽,仍屬未定,勉強蓋條件不佳的大潭海域,不利天然氣穩定供應,不予許可,反能促使第三接收站盡早遷至其他條件較佳之地點替代方案。
(四)能源局代表宣稱三接未來除了大潭電廠,還要供應深澳燃氣電廠的用氣需求。然過去從未提過三接將供應深澳電廠用氣需求,此項需求的真實性令人質疑;況過去深澳電廠周邊居民也反燃氣發電,將來要推燃氣電廠,一定有很多阻礙,若真有供電需求,為何不評估地熱等環境影響較小的方案?
五、從國防安全角度,不應破壞屬天然屏障的藻礁:
大潭是台灣海峽北部最狹窄的區域;且美國智庫「2049計畫協會」研究員易思安,在其所著《中共攻台大解密》中,從靠近台北、具備交通便利性等分析,認為中共解放軍如果真的要進攻台灣,「桃園」是最有可能的主要登陸區。延伸到外海的藻礁,原本是大型船艦無法直接靠岸的天然屏障,若將其挖除,蓋上港口,對國防安全亦屬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