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_一軍_最高法院判決新聞稿_摘要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18/08/16

 

整理 /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一、判決確定部分:

Q1.哪些部分判決確定了?

   A類選定人(即死亡勞工之配偶或子女)111人及B類選定人(即罹病勞工151人),合計262人部分,判決確定。(詳最高法院新聞稿P6)

Q2.判決確定部分,誰該賠償?

  RCA公司、GE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Bermuda)公司均應賠償。(詳最高法院新聞稿P5)

(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 劉荷雲)

Q3.GE、Technicolor、Thomson(Bermuda)等3公司,亦應賠償的理由為何?

 該3公司均為RCA公司之控制公司,明知污染,未思改善或告知RCA公司勞工,反藉由掩飾污染事證、惡意脫產,規避債務,應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與RCA公司同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詳最高法院新聞稿P4、5)

Q4.法院認定被告之「時效」抗辯屬「權利濫用」之理由?

 (1)本件為化學物質長期繼續性侵權行為所造成之大型職業災害,相關化學物質及暴露證據均由RCA公司及其母公司掌握。

 (2)因化學物質所受損害具特殊性,其因果關係需藉由流行病學等相關研究資料,始能得知,舉證難度非個別勞工所能負擔,自難合理期待及時行使權利,不應評價為權利上睡眠之人。

 (3)RCA等4公司未盡保護勞工安全健康之義務、未告知系爭化學物質毒害、掩藏污染事證、以減資、匯款海外等方式惡意規避債務、拒依環保署專案小組要求提出資料,致流行病學調查研究未能蒐集到RCA公司有機溶劑作業環境資料,影響求償。對於債權人未能行使權利既有可責難之事由,其時效抗辯屬權利濫用,不得拒絕給付。(詳最高法院新聞稿P5、6)

(工傷協會專員 劉念雲)

Q5.法院就本件「因果關係」、「舉證責任」採何種標準?理由為何?

  (1)本件屬化學毒物污染之大型職業災害事件,被害人就加害物質、加害行為、加害過程、受害態樣等之舉證,已達在一般經驗法則上,可認該加害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合理程度之蓋然性時,即已盡其舉證責任,而得推定其一般及個別因果關係均存在。

    加害人則須就前開因果關係之不存在提出反證始得免除責任。

 (2)化學物質長期污染造成之大型職業災害訴訟事件,多具有共同性、持續性及技術性等特徵,且其實害之發生或擴大,往往須經過長久時日之累積,始告顯著,其間參雜諸多不確定因素,使因果關係之脈絡,極不明確。

   加以此類訴訟之被害人在經濟上、專門知識上較諸加害企業多處弱勢,倘要求被害人就因果關係之存在,依傳統舉證責任程度為證明,顯非其資力及能力所能負擔,而有違事理之平,自有加以調整之必要。(詳最高法院新聞稿P3、4)

二、廢棄發回部分:

 Q6.哪些部分廢棄發回?理由為何?

    (1)原審認未有外顯疾病或所罹疾病與IARC、U.S. EPA、CDC研究結果不符合或暴露時間過短,而屬C類選定人之226人:

      - 原審既認C類選定人未因系爭污染而罹患疾病,且未說明該部分選定人之身體健康有何具體受損情形,遽命賠償慰撫金,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 原審將罹患自體免疫症候群及罹患全身紅斑性狼瘡之勞工,分別劃歸A類死亡勞工、B類選定人,卻將罹患免疫系統疾病之全身性硬化症、類風濕性關節炎、乾燥症之選定人,列為C類選定人,前後認定歧異,劃定C類之具體標準及依據既有未明,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

      - 原審未詳查部分選定人之罹病就診相關紀錄及資料,即以關懷協會未能證明其診斷書真正為由,將其自B組調降為C類選定人,亦嫌率斷。

      兩造就此部分之上訴均有理由。(見最高法院新聞稿P3、6)

     (2)原審認為生前未於委託書或授權書表明選定關懷協會之選定人計3人:

       該3人於生前既出具委託書或授權書予關懷協會以進行本件訴訟,其等真意是否即係選定關懷協會提訴訟,自應加以闡明。原審逕以前開委託書及授權書無選定用語,認其等無選定真意,尚嫌率斷。(見最高法院新聞稿P2、6)

(義務律師團團長  林永頌律師)

     (3)原審認死亡證明書非真正者計8人:

健保署重大傷病電腦紀錄、國民健康署癌症登記資料,載有2名RCA勞工罹病及死亡資料,原審未詳加調查比對,僅以診所、衛生所函覆查無病歷,遽認其等死亡證明書非真正,而為關懷協會不利之認定,即有可議。(見最高法院新聞稿P2、6)

     (4)原審認未能證明死因者計3人:

該RCA勞工於關懷協會起訴時即為選定人之一,嗣猝死於大陸福建省廈門市,乃由3名繼承人加入關懷協會會員並任選定人,則該3人究係繼受葉雲景個人生前之請求,或僅依民法第194條規定為其等自身之請求,有釐清之必要,原審未闡明確認其等真意,逕認僅依民法第194條規定為請求,亦嫌疏略。(見最高法院新聞稿P2、6)

     (5)原審認死亡勞工疾病與IARC、U.S. EPA、CDC研究結果不符者計6人:

       原審就2名RCA勞工所罹卵巢癌、子宮內膜癌何以與 IARC、U.S. EPA、CDC 研究結果不符,未予任何說明,即逕為關懷協會不利之論斷,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見最高法院新聞稿P2、3、6)

(本會蔡雅瀅律師亦為義務律師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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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最高法院新聞稿(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67 號民事判決新聞稿)]

[義務律師團新聞稿]-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67號RCA侵權行為案-原告律師團新聞稿(法律扶助基金會2018/08/16)

[RCA員工關懷協會新聞稿]

[RCA二審判決摘要]-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2017/11/01)

[RCA案最高法院辯論前記者會_本會蔡雅瀅律師發言稿]-RCA案最高法院辯論前記者會─本會蔡雅瀅律師發言稿(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2018-06-21)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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