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稿)【重新思考核二廠用過核燃料露天乾貯設施】記者會
蠻野編輯部
2018/06/20

【重新思考核二廠用過核燃料露天乾貯設施】記者會新聞稿

時間:107年6月19日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1號)

發起團體: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主持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 律師

◎出席者:

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                   郭慶霖  執行長

               時代力量        黃國昌  立法委員

              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成員 李菁桔

              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成員 朱敏雄

          義務律師        陳憲政

 

核二廠周邊居民前於103年9月23日就該廠用過核燃料露天乾貯設施環評變更內容對照表,提起撤銷訴訟。105年11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居民勝訴(103年度訴字第1437號),台電公司上訴,嗣於107年5月23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7年度判字第258號),駁回台電上訴,全案居民勝訴確定。

目前進行中的核二除役環評,就第二階段乾式貯存設施,已規劃改採室內貯存,然就先前規劃尚未興建之第一階段乾式貯存設施,台電仍想維持原露天貯存方案。故包含立委黃國昌在內之核二廠周邊居民,將於今日(107年6月20日)就環評變更內容對照表遭法院判決撤銷確定之新事實,向原能會申請「撤銷或廢止」核二廠用過核燃料露天乾式貯存設施建照;同時,以為判決基礎之行政處分,依其後已變更為由,就今年1月判決確定之核二用過核燃料露天乾式貯存設施建照案,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

 

原能會過去以核二用過核燃料露天乾式貯存設施通過環評及相關變更程序,認定符合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並核發建照。如今該設施之環評變更內容對照表遭法院判決撤銷確定,核發建照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核二廠周邊居民之變更,且此新事實如經斟酌,應可受較有利周邊居民之處分,故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向原能會申請撤銷或廢止該設施之建照。


另居民就該建照曾提起撤銷訴訟,惟該案判決亦以通過環評程序,認定建照合於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如今環評變更內容對照表經判決撤銷確定,為判決基礎之環評處分已變更,故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惟仍呼籲原能會主動撤銷或廢止核二用過核燃料露天乾式貯存設施之建照,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更期待台電公司既然第二期乾貯設施已規劃改採室內貯存,第一期露天乾貯設施亦尚未興建,實應早日回頭重新規劃能排除居民疑慮之貯存設施。

 

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執行長郭慶霖表示:

 

核二廠周邊居民對台電目前的露天乾式貯存規劃仍有諸多疑慮,如:露天貯存,設備易腐蝕且輻射易擴散;每個護箱貯存高達87束,密度甚高,除事故風險增加外,日後外運也更困難;相同型號設備缺乏使用實績,且國外試運轉時,兩度發生漏水問題;未備妥專用之再取出設施,就規劃先取出用過核燃料置入乾貯設施,萬一發生需再取出之事件,規劃先回到仍有大量用過核燃料之燃料池,事故風險大增等。希望台電公司暫停第一期興建計畫,重新與除役環評中的第二期室內乾貯設施整體考量,規劃可排除居民疑慮之貯存設施。

 

另核二建廠開挖過程,基地曾湧出硫磺水,核二廠25年除役過程,含高放射性之用過核燃料,可能會先暫置於廠內;萬一無法順利在預定年限中移出,亦可能放置更久,如乾貯設施即規劃設置40年。核二廠當年挖到硫磺水的處理狀況如何?63年動工建廠至今,四十多年間有無針對硫磺氣進行監測?對廠內發電設備的影響為何?用過核燃料貯存設施能否因應?與其他國家相較,需否增加因應措施?等核二廠硫磺腐蝕環境問題,應說明及調查,並納入乾貯設施及除役規劃考量。

義務律師陳憲政表示:

 

避免裁判矛盾,是所有訴訟程序必要的設計,其一方面除了在於免除法律價值的衝突外,更重要的是,讓人民信賴司法,即不因不同的訴訟程序,而產生不同的價值判斷。本件中,有關最高行政法院以107年度判字第258號判決已經明確告訴我們,「核能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第一次變更內容對照表」有「違法撤銷事由,該環評處分業經撤銷,且判決確定在案。今天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1號判決理由,卻又告訴我們,台電公司取得的核二廠用過核燃料露天乾式貯存設施建照執照,在原處分前,已踐行公告展示、聽證等正當程序,且原處分均合於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7條第1項所列:…三、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二者,在法律價值的認定上,顯然有相互矛盾。應符合再審之要件。

此外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立法目的,旨在調和「法安定性」與「合法性」之衝突,有關行政程序法草案說明自明。本件建照處分合法性之維持,應持續與處分作成後之時空背景相結合,若原本認定系爭放射性物料貯存設施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因而發給建造執照,事後發生據以判斷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之環評變更內容對照表,因違法遭法院撤銷判決確定時,自應允許再開行政程序。又本件請求仍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申請期限內,尚未形成不應再變動之安定狀態,而應基於立法意旨即合法性之調和,應准許撤銷或廢止建照之請求。

 

新聞聯絡人:

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執行長      郭慶霖0918-343-168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蔡雅瀅0937-09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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