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二廠2號機107年3月28日機組急停案安全管制作業地方說明會
107.05.31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兩次大修後再起動,均旋即發生問題,相關人員究責情形,應加以說明:
(一)核二廠2號機最近兩次大修後再起動均旋即發生問題,一次是發電機避雷器爆炸、另一次是升載過程中子偵測系統信號動作機組急停。除代表台電大修不夠確實外,原能會再起動審查,亦顯未能及時發現潛在問題。
(二)希望台電和原能會:就該二次事件,有無及如何懲處相關人員?本次急停事件,若肇因為台電所稱之參數調校問題,台電有無追究相關廠商損賠責任?若本次大修後再起動又發生問題,是否會對相關人員究責?
二、目前既未缺電,建議核二廠2號機繼續停機至除役,確保國民安全:
(一)媒體報導經濟部長沈榮津表示,正在大修的機組將自6月起陸續歸隊,備轉容量可以恢復6%以上[1]。台電新聞稿亦指出:「5月底之前所有歲修機組歸隊加入供電行列,預估今年夏季備轉容量率預估5~6%」[2],經致電詢問業務聯絡人告知:因不確定原能會是否會同意核二廠2號機再起動,新聞稿中預估之備轉容量率並未計入核二廠2號機的發電量。
(二)查兩任行政院長均曾表示「重起是最後手段」[3],目前既未缺電,建議核二廠2號機繼續停機至除役,確保國民安全。
三、用過核燃料貯存空間不足,不應再起動:
核二廠2號機用過燃料池僅剩10束容量,不僅遇到狀況時,缺乏足夠空間退出燃料維修,若將核廢料運出的過渡空間裝載池,改造為貯存池,亦將增加核安風險。建議繼續停機至除役,停止新增用過核燃料。
四、核二廠2號機設備老化且長期停機,事故風險甚高,決定可否再起動前,應全面清查、檢測、更新老舊及易因長期未運作而生問題之設備,而非僅聚焦本次急停成因:
(一)核二廠動工建廠已44年,2號機開始商轉至今已35年餘,運轉年限僅剩4年餘,設備十分老舊。105年的爆炸事故,係因設備老舊引起,台電及原能會應更重視核電廠設備老化問題。
(二)核二廠2號機自105年5月16日停機以來,雖曾短暫再起動,但旋即跳機,合計已745天超過2年。一般電器、車輛長期未使用,容易故障、拋錨,核電廠長期未運轉,亦可能衍生故障風險。
(三)本次會議及107年4月9日台電再起動申請資料,均僅聚焦在107年3月28日急停事件之成因說明。然核二廠2號機同時面對「設備老化」及「機組長期未運轉」兩大威脅,事故風險甚高,決定可否再起動前,應全面清查、檢測、更新「老舊」及「易因長期未運轉而生問題之設備」,而非僅聚焦本次急停成因。除蒐集整理台灣核電廠、一般發電廠之經驗外,並應納入其他國家核電廠的相關經驗。
五、反應爐爐內組件檢查及爐心側板超音波檢測作業仍應執行:
(一)原能會曾於106年11月 14日准許台電公司「不需執行反應爐爐內組件檢查及爐心側板超音波檢測作業」(見核二廠2號機待機期間設備可靠性整體評估更新版,頁貳.一.2-3),此次說明會原能會說明:免除執行,係因105年大修後,僅短暫運轉,預估應不須檢測云云。
(二)然核二廠2號機爐心側板曾發現裂痕,且急停事件造成之反應爐震動,易致裂紋擴大,仍有檢查、檢測以釐清目前爐內組件及爐心側板現況之必要。尤其爐內組件若生問題,後果嚴重,實應確實查明。
(三)況目前原能會及台電似均認為:本次急停僅係「蒸氣旁通壓力控制系統」控制參數調校問題。然在爐內組件未經檢查的狀況,是否已將急停肇因徹底釐清,而未遺漏任何其他可能成因之調查?實非無疑。
六、核二廠硫磺氣腐蝕環境問題,應加以說明,並納入再起動決策考量:
(一)核二建廠開挖過程,基地曾湧出硫磺水,此係當地居民皆知之事,此次公聽會台電人員亦承認建廠時有此情形。
(二)查硫磺氣易致各項設備腐蝕、劣化,使核二廠承受其他國家核電廠所無之特殊風險,台電公司應說明:核二廠地底硫磺分布情形?廠內硫磺氣監測情形?對核電設備之影響?若監測點或因應設施不足,應加以補強。
七、核二廠防海嘯能力改善完成前,不應同意再起動:
(一)101年8月原能會〈國內核能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總檢討報告〉,曾要求:「台電公司須依現行海嘯設計基準水位加6公尺高度築擋牆或水密能力之方式因應」[4];惟遭台電公司以「預估費用約為…核二廠:2億…」「改善完成已接近除役,實質效益偏低」等理由列為待協調事項[5],不願處理。
(二)又102年12月〈歐盟同行審查報告〉指出:「…須強化廠房水密性(或建造海嘯牆或防波堤)較現行執照基準高程再高出6 公尺與緊要電力設備房間防火門的水密性…」[6]。益見原能會對台電提升防海嘯能力之要求,具合理性。台電不應基於成本考量,讓國人承擔核安風險。
(三)尤其目前大量用過核燃料仍放置在廠區內,即使核電廠除役,也未必能迅速移出,自應設法提升廠區房海嘯能力,而非已接近除役為由,拒絕改善。
(四)本次說明會原能會回應,防海嘯能力提升部分,目前仍在列管中云云。然核電廠若要運轉,理當保持足以抵禦海嘯等天災之狀態,方能確保安全,核二廠防海嘯能力改善完成前,不應同意再起動。
八、核二廠耐震能力提升到超過1g以上前,不應同意再起動:
(一)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4條:「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確保於地震、颱風、洪水及海嘯等天然災害下,仍能執行其安全功能。前項設計應考量下列事項:一、廠址及其周邊地區以往曾發生過之最嚴重天然災害。二、於正常運轉或事故狀況下發生天然災害之影響。三、保留足夠之設計安全餘裕。」,此為法定標準,核子反應器設施對地震等天災之耐受能力,不得低於該標準。
(二)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曾委託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執行「我國因應重大天然災害風險之公共設施安全係數研究」,該政策建議書頁19,記載:「…我國核一、二廠中間除已知有活動斷層(山腳斷層)存在外,附近地區1867年基隆外海曾經發生規模7.0強震,1909年在陸地上曾經發生與921地震同規模(7.3)之強烈地震,921地震時,震央附近地表震動接近1g,若同樣規模或更大地震來襲時,我們核一、核二廠原設計標準之0.3g及0.4g是否足夠?…日本2006年頒布核電廠新耐震設計規範,全日本55座核電廠立即著手耐震結構補強至耐震標準0.6g以上,其中柏崎電廠因2007年新瀉地震量測到0.68g的地表震動,將原設計之0.25g補強至1g;濱岡電廠因鄰近海斷層之潛在威脅(我們核電廠也鄰近活動斷層),從原設計之0.45g補強至1g。…」。
(三)查核二廠原始的耐震設計僅0.4g,目前雖據稱耐震能力已補強到0.67g[7]。然依土木技師公會全聯會前揭政策建議書內容可知:核二廠鄰近山腳活動斷層,且附近地區曾發生過與921地震同規模(7.3)之強烈地震,而921地震時,震央附近地表震動接近1g。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4條第1款「考量廠址及周邊地區以往曾發生過之最嚴重天然災害」及同條第3款「保留足夠之設計安全餘裕」,僅補強至核二廠耐震能力僅補強到0.67g,顯無法符合法規要求的安全標準,應補強到超過1g以上,且於耐震能力提升到超過1g以上前,不應同意再起動。
九、火山風險應提出可行之因應對策,且於確認對策可行前,不應同意再起動:
(一)去年12月中旬,日本廣島高等法院判決伊方核電3號機組禁止運轉,判決理由考量:熊本縣阿蘇火山離伊方核電只有130公里。
(二)核二廠緊鄰基隆火山及屬活火山之大屯火山群,甚至有研究認為大屯火山的岩漿庫分布範圍涵蓋金山萬里,包含核二廠正下方[8]。核二廠離火山這麼近,實屬選址錯誤,應繼續停機至除役,根本不應再起動;若堅持欲再起動,應就火山風險提出可行之因應對策,且於確認對策可行前,不應同意再起動。
十、核電廠蒐集之地震資料,應與設備瑕疵變化狀況相比對,以落實風險管理:
(一)〈106年核二廠核能安全總體檢專案視察報告〉:「對於所收錄的地震資料僅由承辦人自行燒錄光碟保存。為避免資料丟失,電廠應建立所收錄的地震資料統一保存」(見該報告,頁7)。僅提及資料保存,未說明資料運用。
(二)廖源坤,台大機械工程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沸水式反應爐爐心側板及相關組件之地震安全度評估〉:「…地震所造成之荷重對爐心側板及其關聯組件之裂縫成長影響至極,而台灣位屬地震帶,是以如何評估地震對爐心側板及關聯組件可能存在裂縫之繼續成長及其對電廠安全度之影響,乃電廠必須正視之問題…沿晶界應力腐蝕裂縫(IGSCC)的存在,將明顯地降低爐心側板的材料強度,增加地震破壞風險…(2)…耐震強度μ會隨運轉時間而老化衰減…(4)…H6焊道是三條焊道中可靠性比較低的地方,這是檢測時比較需要注意的地方,尤其在有強震發生後,應特別仔細檢查…(5)…可以預期側板在遭受地震力作用時,將呈現拉力破壞及助長裂縫成長。…」。
(三)承前,核二廠耐震強度會隨時間而老化衰減,台灣位屬地震帶,且爐心側板已有裂痕,地震會助長裂縫成長。核電廠所蒐集的地震資料,除應妥善保存外,並應與設備瑕疵變化狀況相比對,以落實風險管理。
十二、大型道路清理設備應停放在安全處所,確保緊急狀況時,可正常使用:
〈106年核二廠核能安全總體檢專案視察報告〉:「…(4)大型道路清理設備停放於露天儲存場,緊鄰漿砌卵石擋土牆,機具可能因強烈地震引致土石崩塌因而掩埋,造成救援困難。分析:視察發現(1)至(4)屬耐震評估文件之完整性及確保設備與備用油料儲置安全,經評估未影響系統之安全功能。」(見該報告,頁11)。查:
大型道路清理設備停放在可能遭土石掩埋之危險處所,雖不會直接影響核能發電系統之安全功能,但若核電廠內發生須以大型道路清理設備處理之緊急狀況,設備遭掩埋造成救援困難,仍屬核安問題,應預先排除。將該等設備停放在安全處所,確保緊急狀況時,可正常使用。
十三、疏散道路問題解決之前,不應同意核二廠2號機再起動:
歷次參與核電相關會議,在地居民常提及就道路疏散能力不足的憂心,本次會議亦有多位在地居民提及疏散道路問題,可見此問題一直未被解決。道路雖非台電公司負責建設,但核電廠帶來的疏散需求風險,則與台電公司有關。建議台電公司協調地方政府改善核電廠周邊疏散道路,且於疏散道路問題解決之前,不應同意核二廠2號機再起動。
十四、核二廠2號機除役年限將屆,不宜冒險數位化更新,減少系統轉換風險:
台電簡報資料提及:「…因應本次事件的經驗回饋,精進未來控制系統數位化更新…」(見台電公司今日簡報,頁15)。惟查:
依台電本次公聽會說明,107年3月28日急停事件原因為「蒸氣旁通壓力控制系統」控制參數未達最適化(見台電公司今日簡報,頁6)。可知:設備由傳統類比型控制系統,更新為數位化控制系統時,須經參數調校過程及不同設備介面整合過程。而核二廠2號機運轉年限僅剩4年餘,不宜冒險進行數位化更新,以減少系統轉換風險。
十五、本次發生問題的設備,若不在台電應事先送原能會審查之範圍,則應送審範圍實有加以檢討之必要:
本次說明會,原能會表示發生問題的設備,並不在台電應事先送原能會審查之範圍云云。然而台電更新設備未事先送審,後來發生問題,造成反應爐急停,代表該項不須事先送審的設備,其實也能影響反應爐正常運作。則相關應送審範圍是否過狹?實有加以檢討之必要。
[1] 107年5月31日經濟日報〈經長沈榮津:對供電有信心! 公務員午休免關冷氣〉報導
https://m.ctee.com.tw/dailynews/20180531/a02aa2/898547/7b38318fb3f6a584ebf024ec67174f9a
[2] 107年5月30日台電公司〈針對媒體評論「備轉容量率3%多是『電力供應充足』!〉的回應說明」新聞稿https://www.taipower.com.tw/tc/news_info.aspx?id=1434&chk=0fb2ca6d-39c2-4ae9-ab5a-0e62bc272f1b&mid=17
[3] 107年11月8日自由時報〈賴揆:重啟核電是最後手段 目前不考慮〉報導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46870
106年8月29日蘋果日報〈重啟核二? 林全:三前提下的最後手段〉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829/1192661/
[4] 原能會101年8月國內核能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總檢討報告pIV
https://www.aec.gov.tw/webpage/npp-check/files/index_05_4.pdf
[5] 原能會101年8月國內核能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總檢討報告 附件一、附件二
[6] 歐盟同行審查報告p76
[7] 原能會核管處「針對近日來(107年2月)媒體報導有關台灣核能電廠耐震性議題之回應說明」新聞稿
https://www.aec.gov.tw/newsdetail/publicopinion/3978.html
[8] 王守誠「核電廠就在岩漿庫上方,為何金山萬里不發展為地熱發電專區?」:「…這次林正洪主任在國際頂尖期刊《Nature》中刊登的成果(Lin, C.-H., 2016),則進一步顯示更深處的岩漿庫,但並非位於大屯山的正下方,而是橢圓型往東北向偏移約 10 公里,涵蓋金山萬里溫泉區,剛好就在曾經施工曾挖到硫磺泉(方儉,看懂台電新聞:關於台電「核二廠一號機更換錨定螺栓作業」之說明)的萬里核二廠正下方 20 公里,且與金山的高溫沸泉及金山外海海底火山等位置吻合(圖 2),國際上可能從未聽聞有任何核能電廠能位於岩漿庫上方。…」
http://technews.tw/2017/03/04/evidence-for-a-magma-reservoir-beneath-the-taipei-metropolis-of-taiwan-from-both-s-wave-shadows-and-p-wave-dela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