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訪查活動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蔡雅瀅
一、建議改採較易外運的小型乾貯設施:
用過核燃料未來能否順利外運,係民眾高度關切的議題。目前規劃的乾貯設施巨大笨重,光廠內運輸就十分不易,日後若要運離核一廠,道路、橋梁能否承受?實屬有疑。設施既然尚未啟用,希望考慮改採較易外運的小型乾貯設施,降低日後外運的難度。
二、第一期就該改採室內貯存,不要等到第二期:
(一)核一乾貯設施的包商原能會核能研究所,過去曾發生小型乾貯設施七次氣爆事故,84年2月〈核研所六二五輻射汙染事件調查報告〉:「…由於乾式貯存場在設計上是以暫時貯存為目標,因此並未將乾式貯存場設計為一個室內貯存場,露天的設計使的放射性物質易於擴散。在發生氣爆後的檢討會議中,也曾有過為乾式貯存場加覆蓋的想法,但是礙於必須在短時間內將該批用過核燃料儘速運往美國,故仍將主要的注意力放在防止氣爆的發生上。直到接二連三發生氣爆後,才權宜地建造一個能蓋住九個貯存槽的移動式小鐵皮屋,並將抽吊燃料的工作侷限在這個鐵皮屋中進行,這個方法確實改善了輻射污染的問題。…」。希望核一乾貯設施能從過去的事故經驗中學到教訓,一開始就採室內貯存,而不要先啟用第一期露天貯存,之後再改採室內貯存。
(二)尤其目前的第一期乾貯設施,新北市政府因非屬室內貯存,不願放行;民間除擔憂露天貯存風險外,就設施巨大笨重日後能否順利外運?亦有疑慮。設施既尚未啟用,希望將一、二期整體規劃,一併解決兩大疑慮,如此亦可避免核一廠內存在兩種不同型式的乾貯設施,增加日後運離及最終貯存時,需準備兩套方案,增加成本與難度。
三、在廠區內找尋相對安全的貯存地點:
核一廠的地質條件不佳,去年曾因豪雨發生電塔倒塌事件。目前規劃的乾貯設施緊鄰山坡,相關資料曾提及若土石滑落掩埋乾貯設施,需在85小時內清理完畢。電塔倒塌事件後不久,實地現勘亦注意到該處山坡有裸露的山壁,用帆布覆蓋保護,令人憂心安全性。希望台電能在廠區內檢討找尋相對安全的貯存地點,最好是就算整座山的土石都滑落,也不會被影響到的地點,避免萬一發生走山事件,影響設施及清理人員的安全。
四、墜落分析應再考量:
裝有用過燃料之鋼筒重達88.9公噸,接近吊車承載重量上限90公噸,吊運高度達5層樓,墜落分析卻僅用61cm評估,且已逼近限值,此部分於爭乾貯設施核能安全專家會議中,曾遭徐光蓉委員質疑。希望台電就其安全性能再考量。且核一廠曾發生過多次吊運事故,本次簡報資料亦提及「屏蔽上蓋安裝時,5樓主吊車亦常跳脫」,不應樂觀假設絕不可能於吊運過程發生墜落事故。
五、落海測試應考量台灣周遭的海底地形:
(一)落海測試應考量台灣周遭的海底地形條件,而非僅符合美國的環境條件,台灣周邊海域多處達數千公尺深,落海測試僅考慮耐受200公尺水深,明顯不足。且設施落海後的打撈能力,亦應考量。
(二)外運階段,雖可能另外更換外運設施,但每次更換貯存設施,都會增加事故風險,希望初次裝填的設施,就能考量日後的外運需求。
六、專用的再取出設施興建完成前,請暫緩裝填用過核燃料:
目前尚無專用的再取出設施,台電規劃,萬一發生再取出需求,先回到既有用過燃料池中取出。然再取出主要係針對裝填後發現異常狀況的應變措施,若將已出現異常狀況的乾式貯存設施,送回仍存放大量用過核燃料的既有燃料池,無異提高安全風險。既然台電規劃第二期乾貯設施時,將設置專用的再取出設施,希望專用的再取出設施興建完成前,請暫緩裝填用過核燃料。
七、用過核燃料移出廠區前,給當地居民的回饋金不應有差別待遇:
台電表示用過核燃料移入乾貯設施的回饋金高於貯放在用過燃料池中。然用過核燃料目前既然都在核一廠內,居民承受相同風險,回饋金不應根據在廠內貯放地點的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八、對地區代表的國外參訪活動補助,不應附加支持乾貯設施條件:
台電就地區代表國外參訪活動案,表示希望能支持台電目前的乾貯設施。然若地區代表至國外參訪後,發現其他國家有較進步的作法,而反對目前的規劃,要求更好的規劃,對改進核廢料貯存規劃的周延性,亦有貢獻。不該將參訪活動與支持目前的乾貯規劃二者不當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