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二廠2號機發電機避雷器箱受損案」管制作業說明會 2017.08.17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17/08/25

「核二廠2號機發電機避雷器箱受損案」管制作業說明會
2017.08.17
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蔡雅瀅

一、關於資訊公開:

(一)建議更主動揭露核電廠內的問題:

   1、台電及原能會簡報資料均提到2016年5月16日事件當天,曾對外發布新聞說明(見台電簡報p4、原能會簡報p15)。但台電及原能會當時發布的新聞稿內容十分簡略[1],只知併聯後約30分鐘主發電機自動跳脫,未說明跳脫緣由。直到同年月27日立委黃國昌揭露相關資訊,民眾才知核二廠內曾發生避雷器爆炸事故;其後,原能會始於同年月30即事故發生兩周後,對外做出較多說明,承認設備故障並產生濃煙[2]

   2、事故之初,固可能不清楚緣由,而無法完整說明;但派員進場勘查及同年月20日請台電說明後,應已更瞭解狀況,而可對外進一步說明。未主動對外說明設備毀損狀況,拖到外界揭露,才被動回應,易讓民眾有:問題被揭露到哪,才願意承認到哪的不佳觀感,而擔心遭蒙蔽。盼原能會未來能更主動揭露核電廠內的問題,即使第一時間無法完整說明,隨著內部調查進展,也該同步對外公開。

(二)建議以容易理解的用語說明:

1、本次事故,立委主張「爆炸」,台電稱只是「高溫擠壓」,否認「爆炸」[3]。而原能會在核二廠2號機避雷器受損事件問答集,Q2:事件過程如何?有發生”爆炸”嗎?則含蓄說明:「本次事件過程係由三個避雷器箱中的一個內部組件先發生接地故障,再發展為三相短路故障。由現場狀況研判,此電氣故障短路,造成避雷器等組件因大電流而受損,同時電弧所產生的高溫,造成封閉箱體內部空氣因於短時間被加熱膨脹,而形成爆開變形的情形,並發出聲響。」[4],未直接回應社會爭論中,且自己問答集訂的題目「有發生”爆炸”嗎?」。

2、依教育部國語辭典就「爆炸」的釋義:「物體體積發生急速膨脹,使周圍氣壓產生強烈變化而炸破,發出巨大的聲響[5],所謂「高溫擠壓破裂」、「高溫,造成封閉箱體內部空氣因於短時間被加熱膨脹,而形成爆開變形的情形,並發出聲響」,其實就是「爆炸」。台電故意用一般人會感到困惑的字眼混淆視聽,否認發生「爆炸」事件,原能會不想戳破,也以迂迴文字取代一般人容易理解的「爆炸」,雙方都刻意迴避「爆炸」用語,反讓民眾在面對台電和原能會關於核電廠的說明時,更擔心會被唬弄。

 (三)建議台電日後若申請再起動,相關申請、審查資料,應完整、即時上網公開:

     原能會目前於網站設置專區,公開核二廠發電機事故調查資料[6],作法值得肯定。建議日後若台電申請核二廠2號機或其他核子反應器再起動,原能會均將相關申請、審查資料完整即時上網公開,使民眾在原能會做成准駁決定前,有瞭解內容及表示意見之機會。

 

二、建議繼續停機至除役:

  核二廠2號機自1983年3月商轉至今已34年餘,設備十分老舊。目前已停機459天長達1年3個多月,歷經兩個夏天,距執照到期只剩5年餘,建議繼續停機直到除役,不要再起動。

 

三、台電若欲申請再起動核二廠2號機,應先全面清查、檢測、更新老舊設備:

(一)台電供電每15年定期更換屋外避雷器[7],而依ABB公司文件所述,避雷器正常使用壽命為30年[8],而核二廠2號機發生事故之避雷器使用近35年[9],已超出正常使用年限。

(二)台電若欲申請再起動核二廠2號機(此為假設語氣,本會建議繼續停機至除役),應先就核二廠2號機核子反應器與其相關附屬廠房及設備,進行全面清查、檢測並更新老舊設備,而非僅更換本次事故中毀損之設備;且所採檢測、更新標準,應參考國內及國外電廠相關經驗,並符合最新技術水準。勿再發生設備使用時間,超過正常使用壽命的狀況,以免重蹈覆轍。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7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及運轉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4條:「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確保於地震、颱風、洪水及海嘯等天然災害下,仍能執行其安全功能。前項設計應考量下列事項:一、廠址及其周邊地區以往曾發生過之最嚴重天然災害。二、於正常運轉或事故狀況下發生天然災害之影響。 三、保留足夠之設計安全餘裕」。可知:核電廠之結構、系統及組件,應確保於海嘯、火山災害下,仍能執行其安全功能;此種安全性之確保,非僅建廠時須具備,運轉期間亦應全程具備,如有欠缺,即不應允許反應爐進入臨界。福島核災後,國際上許多核電廠均提高安全標準,部分核電廠並因提升安全需費過鉅,而提前除役。核二廠附近人口眾多,禁不起核子事故風險,若要繼續使用核二廠2號機,應比照國際經驗及台灣環境特性,提高安全標準確保於地震、颱風、洪水及海嘯等天然災害下,仍能執行其安全功能。若評估後,須汰換、增添之設備甚多,耗費過鉅,建議於斥資更新前,再次評估直接停機至除役,是否更符合成本效益?

 

四、原能會進行再起動審查時,應全面審查,而非僅審查事故相關設備: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第17條第2款本文:「核能機組發生下列異常事件之一時,其再起動之管制依本章規定辦理:….二、機組臨界後以自動或手動引動反應器保護系統使機組停止運轉。…」、同辦法第18條:「核能機組發生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停止運轉事件者,經營者應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綜合檢討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再起動:一、事件過程中機組系統設備動作序列正確性之評估。二、事件發生肇因。三、改善措施。四、機組再起動安全性評估。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可知:異常事件後之機組再起動,雖必須說明事件過程、肇因及改善措施,但並未限制主管機關僅能針對該三部分進行審查,與「機組再起動安全性評估」有關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均可列入審查範圍。

(二)又本次事故係發生在大修剛完成不久,代表該次大修期間,台電及原能會均未發現該設備潛藏問題。為避免再次發生潛在瑕疵未及時發現、改善導致事故之狀況,建議再起動審查,應「全面審查」,而非僅「審查事故相關設備」。尤其核二廠2號機已停機一年多,設備更加老舊,狀況與前次大修不同,應全面審查,始能保障公眾安全。

 

五、無論台電是否申請核二廠2號機再起動,均應提升廠區防海嘯能力及協調地方政府強化疏散道路:

(一)提升核二廠區房海嘯能力:

   1、101年8月原能會〈國內核能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總檢討報告〉,曾要求:「台電公司須依現行海嘯設計基準水位加6公尺高度築擋牆或水密能力之方式因應[10];惟遭台電公司以「預估費用約為…核二廠:2億…」「改善完成已接近除役,實質效益偏低」等理由列為待協調事項[11],迄今尚未處理。

   2、102年12月〈歐盟同行審查報告〉指出:「…須強化廠房水密性(或建造海嘯牆或防波堤)較現行執照基準高程再高出6 公尺與緊要電力設備房間防火門的水密性…」[12]。益見原能會對台電提升防海嘯能力之要求,具合理性。台電不應基於成本考量,讓國人承擔核安風險。尤其目前大量用過核燃料仍放置在廠區內,即使核電廠除役,也未必能迅速移出,自應設法提升廠區房海嘯能力,而非以接近除役為由,拒絕改善。

(二)強化疏散道路部分:

   歷次參與核電相關會議,在地居民常提及就道路疏散能力不足的憂心,本次會議亦有居民提及此議題。道路雖非台電公司負責建設,但核電廠帶來的疏散需求風險,則與台電公司有關。建議台電公司協調地方政府改善核電廠周邊疏散道路。

 

六、關於調查資訊:

  依台灣電力公司綜合研究所試驗報告備註欄記載:「送測並無附導體,本試驗臨時用鋁管代替,接觸面較不均勻,有可能會影響測試數據[13];工研院報告提及:「…工研院於5月24日赴現場勘查時,避雷器箱內多項損傷組件已被移除,且送至台電綜合研究所(以下簡稱綜研所),故需藉由核二廠事後現場勘查的記錄及照片以了解現場狀況…」[14];原能會報告:「…現場避雷器箱內設備已嚴重受損,同時可提供肇因判斷之電器參數紀錄有限…」[15]。想問:本件調查所需資料是否充分?若資訊不足,能否?及如何補救?

 

七、希望台電公司補充過去核二廠落雷資料,及過往雷擊對核電廠及相關輸配電路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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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圖片]

以上圖片擷取自 原能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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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圖片擷取自 台電報告


[1] 核二廠2號機歲修 今併聯測試發電機跳脫 現已安全停機解聯
http://www.taipower.com.tw/content/news/news01-1.aspx?sid=544

核二廠2號機105年5月16日大修後併聯發生主發電機保護電驛動作跳脫之說明
http://www.aec.gov.tw/newsdetail/headline/3420.html

[2] 媒體報導核二廠2號機主發電機保護電驛動作跳脫事件及歲修期間工安事件原能會之安全管制說明http://www.aec.gov.tw/newsdetail/headline/3430.html

[3] 黃國昌爆核二廠爆炸 台電:是「高溫擠壓」報導:「…台電核能副總蔡富豐說,實際狀況並非黃國昌說的爆炸,事故原因是「高溫擠壓」,因核二廠2號機有一個很高的接地電流,產生電弧現象,因電弧現象又產生高熱、煙霧,加上有氣壓,因此造成機組損壞。他表示,就是因為有高溫高熱,所以機組才會有被燻的痕跡,看起來像爆炸,但並不是爆炸…」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527/872521/

[7] 原能會105年5月16日核二廠二號機發電機避雷器箱受損事件調查報告,p73

[8] 原能會105年5月16日核二廠二號機發電機避雷器箱受損事件調查報告,p78-79

[9] 台電105年5月16日核二廠二號機發電機避雷器箱故障肇因分析及修復計畫(Rev.3),p63

[10] 原能會101年8月國內核能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總檢討報告pIV

https://www.aec.gov.tw/webpage/npp-check/files/index_05_4.pdf

[11] 原能會101年8月國內核能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總檢討報告 附件一、附件二

[12] 歐盟同行審查報告p76

[13] 台電105年5月16日核二廠二號機發電機避雷器箱故障肇因分析及修復計畫(Rev.3),附件5-8,p10附件5-9試驗報告p2

[14]台電105年5月16日核二廠二號機發電機避雷器箱故障肇因分析及修復計畫(Rev.3),附件3-12,p6

[15]原能會105年5月16日核二廠二號機發電機避雷器箱受損事件調查報告,p85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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