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溝通時,應避免混淆「停機」與「除役」:
既然政府承諾核一廠40年運轉執照期滿,一定會停機、不再延役,希望原能會與社會溝通時,將「停機」與「除役」(包含拆廠、復原等)二者分開。對於民眾提出可能會增加完成除役所需時間的改善意見時,要避免造成:如不接受既有除役方案,核電廠就無法如期停機的誤解。
2.各項設施興建的必要性與順序應考量:
核一廠除役計劃書p1-17列出多項新建設施,部分設施興建之必要性與順序,應再考量,如:
(1)既然不採再處理方案,即無必要興建玻璃固化高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
(2)焚燒核廢料可能增加輻射汙染,低放射性廢棄物焚化爐應無興建必要;
(3)集中式貯存設施已在評估規劃中,政府也承諾乾式貯存將改採室內貯存,未來貯存地點、方式,均有調整可能,應暫緩裝填用過核燃料進行熱測試,避免重複及銜接問題;
(4)乾式貯存設施裝填核燃料「前」,應備妥用過核子燃料再取出設施。目前規劃再取出設施興建完成前,先以既有用過燃料池作為再取出設施,惟用過燃料內已有大量用過核燃料,並非安全的再取出場所。
(5) 101年8月《國內核能電廠現有安全防護體制全面體檢方案總檢討報告》曾要求台電提高核一、二廠防海嘯能力6公尺,當時台電以電廠即將除役為由,拒絕改善。惟核電廠除役後,用過核燃料仍會在廠區內放置很長一段時間,防海嘯能力仍應加以考量。甚至於防海嘯能力改善完成前,核電廠應先停機不應運轉。
3.選址問題應再考慮:
(1)核一廠所在位置有斷層、海嘯、火山、位於首都圈人口眾多等種種問題,並非核廢料適宜的貯存場所,若有更適合的地點,應評估不經中期貯存階段,直接移到最終場址。
(2)即使廠外貯存地點尋覓困難,被迫先於廠內貯存,亦應選擇相對安全的地點。第一期乾貯場址,緊鄰需靠水土保護設施防止崩落的山坡及乾華土石流潛勢溪,顯非適合的地點;第二期乾貯場址,居民亦有許多疑慮。建議重新評估廠內有無更適合的地點(陳宜彬前處長在台北律師公會演講的聽眾提問時,曾提到:核一廠原本要蓋4座反應爐,後來只蓋2座,廠內還有更好的地點,但核廢料被視為垃圾,好的地點不會給核廢用,且更換地點,需花很多時間辦理相關程序,台電不會願意),並與當地居民充分溝通。
4.廠內貯存核廢料,應充分考量日後移出問題:
(1)核一廠就民眾關切的乾式貯存設施廠外運送問題,雖有製作專案評估報告,但並未將報告內容公開,甚至在相關訴訟中,亦僅願提出封面、目錄和第一頁,不願提出全文。希望日後台電送原能會審查的各類報告,能於收到後就先公開初稿,讓民眾有機會參與意見提供。修正定稿之版本及如有相關修正內容對照表,亦一併上網公開。
(2)又核二廠乾貯設施之「沉浸測試」僅試驗「沉浸在水下200公尺深處1小時」,對照台灣沿海動輒上千公尺之海深,日後運離時,萬一落海,將無法確保安全,應針對台灣海域的實際條件重新評估。且《核二廠乾貯護箱系統廠外運送專案評估報告書》記載:「…省道至明光碼頭、省道至廠內之輔助道路及明光碼頭之吊具國內橋梁承重等,均無法滿足廠外運送作業基本要求,未來必須進行相關專案改善…」,此種不採行既有道路、橋梁、吊具能夠承受的乾貯設施,而要專案改善外部環境配合笨重設施的做法,提高日後運離的難度與成本。希望核一廠乾貯設施不要有相同問題。
5.地下水觀測井損壞比例甚高:
核一除役計畫p2-13記載31口地下水觀測井,有10口因積水、坍孔或失蹤等因素,喪失量測功能,僅有21口井之量測數據,損壞比例甚高。該批觀測井日後有無修復計畫?場址環境條件是否適合貯存核廢料?
6.贊成居民要求的「平行監測」,建議政府提供相關訓練,讓當地居民共同監督。
7.資訊公開:
除105年8月21日公眾參與平台會議建議的:所有台電送審的資料均應完整公開、初稿即應公開、數據資料應公開電子檔、審查委員利益衝突資訊揭露、會議紀錄公布完整版、會議應及早公開並開放媒體及線上參與外。再補充:
(1)各項報告、新聞稿等資料,若有參考文獻、引述資料等,希望附上相關連結,讓想進一步瞭解的民眾容易查詢瞭解。
(2)希望各項報告、會議記錄、資料等,均於文件本身標示「製作日期」。
8.利益衝突:
原能會核研所既接台電計畫,又支援核安審查,雖〈技援中心設置要點〉規定人員不得同時參與台電委託的研究計畫,但審查者與被審查者提供的資料,出自同一個機構,長期讓人民無法信任。希望從組織上就完全分開,不要只是內部分工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