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檢討規劃,排除安全疑慮前,不應執行乾貯設施熱測試:
(一)台電目前僅願承諾就第二期乾貯設施改採室內及重新檢討位置、容量等問題,就第一期乾貯設施,仍想先執行熱測試。然核廢料每次搬運或重裝等變動,均有安全風險,且一旦裝填用過核燃料,設施即遭輻射污染,欲再取出也有風險,很多事都不可逆轉。在安全疑慮排除前,不應進行熱測試。
(二)重要的事該謹慎地做,應就容量、材質、封存方式(一體成形?焊接?)、貯存方式(室內?室外?)、選址、再取出能力、墜落承受能力等等疑慮,重新檢討改善,疑慮排除前,不應貿然進行熱測試。
二、若有適合長期貯存核廢料之場址,應儘早提出供公眾討論:
理想的核電廠除役,應是完全移除輻射汙染物,回復乾淨的土地,而非除役之後,高污染的用過核燃料,仍繼續在廠區內貯存數十年。台電宣稱有無人島、準無人島可放置核廢料,但遲未告知公眾:地點在哪?若真有適合長期貯存核廢料之場址,希望盡早提出供公眾討論,甚至評估不經中期貯存階段,直接移到最終場址。
三、專用的再取出設施興建完成前,乾貯設施不應執行熱測試:
乾貯設施一旦裝填用過核燃料,發生問題時,即可能有再取出之需求。惟核一廠再取出模擬,係送至位於桃園龍潭的核研所,發生問題時,並不適合將輻射外洩的乾貯設施,穿越人口密集區,長途運至核研所;且廠內再取出設施興建完成前,規劃送回既有的用過燃料池再取出,然而既有之用過燃料池裡,已有大量高輻射用過燃料棒,不適合兼做處理問題乾貯設施之場所。專用的再取出設施興建完成前,乾貯設施不應執行熱測試。
四、放射性廢棄物就算劑量再低,仍應當作廢棄物處理,不要外釋再利用:
(一)原能會物管局簡報P7提及:「低於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之放射性廢棄物採取外釋方式處理」。希望進一步說明「外釋」何指?
(二)過去在乾貯設施相關報告讀到,乾貯設施除役後,擬將低於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之混凝土基座回收做為路基等使用。若「外釋」係指回收再利用,希望重新檢討,放射性廢棄物就算劑量再低,仍應當作廢棄物處理,不要外釋再利用,理由如下:
1、人類對輻射危害性的理解,會隨科技進步與經驗積累改變。早期社會曾以為輻射有益健康,後後來發現輻射其實有害;對低劑量輻射的危害,也是逐步理解。從「預警原則」角度,即使目前認為「應該無害」的低劑量放射性廢棄物,也可能在日後發現其實有害。應當作輻射廢棄物處理,而不要外釋再利用。
2、況變賣放射性廢棄物可得的價金有限;但回收再利用,成為建築物、道路的一部分,要再除去,就極為困難且耗成本,若危害健康,損失更難以估計。台灣過去發生過輻射屋、輻射馬路的問題,寧願保守將可能尚可利用的放射性廢棄物,當廢棄物處理,也不要讓其流入市面,增加民眾健康風險。
五、興建「低放射性廢棄物焚化爐」之必要性,應再評估:
台電簡報資料第15頁提到,除役作業必要興建「低放射性廢棄物焚化爐」,但核二廠減容中心長期焚燒低放射性廢棄物,已引起民眾疑慮,核一廠興建放低射性廢棄物焚化爐之必要性,應再評估;且應評估並說明設施對民眾造成之健康風險為何?
六、今日訪查活動的照片電子檔,希望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