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一、二提前除役、反對核廢露天貯存記者會發言稿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
2015/08/24

(104.08.24 記者會照片)

今年8月7日原能會趁蘇迪勒颱風來襲前,通過核二用過核燃料亁式貯存設施建造執照。
 
核一二廠亁式貯存設施仍有安全疑慮
 
核二乾貯設施和核一相同,均採露天貯存。過去核研所用過核燃料小型露天亁式貯存設施,曾發生七次氫爆,後來緊急加蓋鐵皮屋阻擋輻射外洩,為何核一二廠還要重蹈覆轍?日本採「室內」亁式貯存,福島核災時雖然建物門窗受損,但放在室內的乾貯筒相對安全,為何同樣有海嘯威脅的台灣,偏要採「露天」乾貯?
 
台灣氣候潮濕、多颱風、地震,北海岸環境更是高溫、高鹽且屬火山地形,設備容易腐蝕;核一亁貯場前方緊鄰乾華溪土石流潛勢溪,後方貼近容易崩塌須靠水保設施防護之山坡地,環境極為惡劣。國外有採12束或14束一筒的亁式貯存設施,而核一乾貯每筒56束、核二乾貯每筒87束,大量用過燃料棒存放在同一個乾貯筒裡,不僅單筒混入瑕疵燃料棒的風險增加;且十分笨重,日後運離困難;萬一乾貯筒腐蝕破損,也難以重新裝筒補救。況在未有最終處置場址的情況下,冒然啟用「中期」亁式貯存場,萬一未來找不到最終處置場址,極可能繼續放下去形同「中期」變「最終」。
 
核二廠乾貯設施聽證程序有瑕疵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7條應舉行聽證,核二廠用過核燃料亁式貯存設施,於101年7月2日及同年月17日,密集召開預備聽證及正式聽證,其後於104年4月始完成安全審查報告,理當就新修訂的安全查報告內容召開聽證,惟卻未再就新的資料召開聽證會,倉促通過建造執照,程序顯有瑕疵。
 
行政程序法第108條要求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所謂「斟酌聽證之結果」,依釋字709號解釋,應說明「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而原能會就聽證意見處理情形,僅簡略說明該會認定130項意見,60項有關,參採24項,卻未說明不採納36項意見之理由。
 
提前除役老舊核電廠 審慎處理核廢料議題
 
核一二廠用過核燃料亁式貯存設施有諸多安全疑慮,台電因用過燃料池空間不足存放核電廠運作40年所需空間,急於啟用亁式貯存設施。然而德國在福島核災後,為保護國民安全,超過30年的老舊核電廠均迅速除役。反觀台灣核一二廠,已分別商轉37、36、34、32年,設備十分老朽,更曾發生過爐心側板裂開、錨定螺栓斷裂、燃料匣彎曲、燃料匣把手斷裂、漏水等種種問題,是否非冒險用滿40年?實令人質疑。
 
核一廠1號機裝置容量63.6萬瓩,因安全問題,自去年(103年)12月迄今停機已2百多天,電力仍然足夠;而林口電廠自明年(105年)1月起,陸續有3部80萬瓩的發電機組即將啟用,通霄電廠也在更新擴建中,再加上積極節能,足以填補核一二廠另外3部機組提前除役的缺口,實應提前除役老舊核一二廠,好好處理核廢料。不要為了短暫的爭取空間,冒然啟用安全仍有疑慮的亁式貯存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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