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原民會協助排除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無權占用原住民擁有耕作權土地之侵害情事,並依法會同原住民保留地地主們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之登記,與會代表並表達於今年六月三十日亞泥與花蓮縣秀林鄉公所土地租約 到期後,應不再把原住民保留地續租給亞泥,使原住民能重回闊別三十年之土地上生活。
多個原住民團體、環保團體(與會團體代表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保聯盟花蓮分會、綠色陣線協會、學生台灣語文促進會、苦勞網/苦勞工作站、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反亞泥地主代表YaShi、米雅各原住民手工藝工作室等)於九十三年五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時,至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遞交「陳情暨申請書」,要求原民會協助排除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泥)無權占用原住民擁有耕作權土地之侵害情事,並依法會同原住民保留地地主們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之登記,與會代表並表達於今年六月三十日亞泥與花蓮縣秀林鄉公所土地租約到期後,應不再把原住民保留地續租給亞泥,使原住民能重回闊別三十年之土地上生活。
原民會今日由原民會專任委員巴燕.達魯及土地管理處處長張振哲接見團體及接受「陳情暨申請書」,陳情訴求如下:
1.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應拒絕於今年六月三十日租約到期後與亞泥續約。
2.要求亞泥應該將其所占用之土地交還給原住民使用!
3.肯認本件原住民權利人已符合取得土地所有權之要件,並准予其等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
原民會表示:原民會與原住民團體、環保團體之訴求理念一致,並初步達成結論:原民會將於五月底前邀約本案所有相關主管單位(內政部地政司、經濟部礦業司、花蓮縣政府及花蓮縣秀林鄉公所等)及原住民申請人之代理人(台灣蠻野心足義務律師團)等一起召開本案協調會,以謀求可行之解決方案。
對於此次初步達成之結論,本會將會繼續積極進行相關之行動,感謝此次所有參與連署之夥伴給予支持,並請大家繼續協助推動連署事宜。
原住民「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連署聲明
多個原住民團體、環保團體等於九十三年五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時,至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遞交陳情暨申請書,要求原民會排除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泥)無權占用原住民擁有耕作權土地之侵害情事,協助原住民保留地地主們重回其土地上生活,並表達於今年六月三十日亞泥與花蓮縣秀林鄉公所土地租約到期後,應不再把原住民保留地續租給亞泥,使原住民能重回闊別三十年之土地上生活。這個行動非常需要您的支持與鼓勵,若您認同我們的訴求,請您參與連署行動並在最後的連署名單中留下您的大名!
「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緣起於民國六十二年間,亞泥決意至花蓮設廠,並擬以花蓮縣秀林鄉可樂、富士等地段作為廠址;由於該些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當地原住民在該等土地上是享有耕作權(或地上權)的權利人,依當時之相關法令,只要這些原住民的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自用、自耕滿十年就可以合法申請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
為取得該些原住民保留地供高污染、高耗能的水泥業財團使用,亞泥與花蓮縣秀林鄉鄉公所乃於六十二年六月在當地「召開」與原住民地主之協調會,未料亞泥非但未履行該次協調會中所做成之決議,反而於原住民地主不知情、不瞭解之情況下,涉嫌與花蓮縣秀林鄉公所偽造原住民地主之土地使用權利拋棄書、同意書及承諾書等文件以塗銷原住民在該等土地之耕作權登記;惟其中仍有數十筆土地,因當年須提供予地政機關供塗銷登記用之文件始終未能補正,乃倖免於被塗銷之命運。換言之,亞泥與秀林鄉公所並未合法取得原住民權利人拋棄耕作權之同意,,卻仍逕自於六十三年七月簽訂第一期以原住民保留地為標的之土地租賃契約,其後並多次辦理續租迄今,是亞泥非但涉嫌以違法手段取得其花蓮廠廠址之使用權,且事實上該租賃契約亦應認因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之規定而歸於無效!
於八十七年間,精省前之省原民會(精省後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承受業務)於花蓮地方法院,向原住民權利人楊金香等提起塗銷耕作權登記訴訟,歷經約兩年的審理後,花蓮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作成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一號民事判決,認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敗訴,且已全案判決確定;本件原住民申請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案之律師團代表、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許秀雯律師、劉彥玲律師、藍慧珊律師等均認為,此判決對於確認當地原住民乃土地合法之耕作權人,具有指標性意義,但是自該判決確定後,亞泥仍無視該判決之存在,繼續占用原住民權利人的土地,絲毫不尊重法院判決及原住民之權益,針對此點,律師表示,因為原住民有耕作權存於該土地上,故原住民權利人可以基於用益物權權利人之地位,類推適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有關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之規定,對妨礙其行使權利的亞泥請求除去其侵害,亦即要求亞泥應該將其所占用之土地交還給原住民使用!
另當地原住民於其土地上所享有之耕作權之事實,既經前述法院確定判決確認存在,雖因亞泥仍強行占用該些土地,使原住民事實上無法行使耕作權,致形式上無法符合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依本辦法取得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之要件,惟因本件原住民權利人乃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土地遭秀林鄉公所無權處分並由亞泥無權占用在繼續狀態中),致無法於該些土地上行使耕作權。揆諸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範目的,本辦法乃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而定,從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前揭要件規定,在本件情形應依目的性擴張之解釋方法,肯認本件原住民權利人已符合取得土地所有權之要件,並准予其等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
自六十三年七月一日亞泥與秀林鄉公所以原住民保留地為標的簽訂租約迄今,亦即原住民被騙與其擁有耕作權(或地上權)之土地分開,已近三十年;原住民保留地名義上雖是為保障原住民生活而保留給原住民使用,惟事實上,原住民保留地往往「保留」給財團等「經濟上強權」及「非原住民」利用,所謂「原住民保留地」徒有其名,保障原住民生活只是一個「口惠而實不至」的幌子,一個美麗的謊言,為使原住民保留地能真正落實保障原住民之精神,落實族群正義與環境正義,我們堅決主張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應拒絕於今年六月三十日租約到期後與亞泥續約,懇請呼籲各界支持—讓我們一起行動,終結這個歷史錯誤!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敬邀
原住民「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連署回條
連署團體(或連署人):
同意加入原住民「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連署
聯絡電話: email:
團體聯絡人:(職稱/大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