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商同意辦法正式進入修法預告期30天,到5月2日截止‼️
2016年上路的諮商同意辦法與部落會議要點,在歷經了將近八年的部落實務經驗產生了許多的爭議案件😠,例如:亞泥案的諮商同意、卡大地布案件、德卡倫案件、潭南部落礦場案件⋯⋯等等。爭議點從部落會議成員的認定、家戶長制度的投票、關係部落的認定、議決同意事項的流程、代行召集的問題與鄉公所的協助等等,數不清的爭議也讓諮商同意辦法有重新進行修改之必要。
因此,蠻野透過2023年全國NGOs環境會議平台提出「修正諮商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參與辦法」提案後,於同年與原民會進行兩次修法溝通,並在2024年兩度共同參與諮商同意辦法修法的專家諮詢會議,提供實務上落實的困境與法律違背原住民族自決權利的內涵,同時給予相關修法意見。
等待多時的修法討論終於進入預告期,美中不足的是本次預告版本與專家諮詢會議建議內容仍有所差異,尤其是一直爭議不斷的「書面委託」與「議決模式」。各有以下問題:
⚠️第14條「部落會議議決同事項除親自出席議決外,得以書面委託方式議決同意事項。」
→修法說明欄明確表示,此為解決部落籍在人不在,使得部落會議參與度過低,因此透過新增法律將過去僅為原民會函示的書面委託出席合法化,然而在部落會議實務觀察上「書面委託」時常多為同意票,這樣的議決模式是否能真實傳遞部落意見,有無操作空間,尚須嚴待考查🧐。
⚠️第15條「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以全體部落成員有效議決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為了讓每位部落成年成員均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因此刪除家戶代表制,然而其中加入了有效議決四個字,亦使得此美意可能產生少數綁架多數的可能性。在部落普遍對於爭議案件不願表態因而不出席狀況下,將會讓少數出席投票者因「有效議決」綁架多數。舉例來說:雖然部落成員有600位,但僅出席50位,若有26位投同意,即為有效議決過半同意🧐?
👉我們認為,針對第14條開放書面委託制度應當有審查的配套措施,避免出現「現場」書面委託代簽與偽造簽名等情形。而第15條則是應當先以部落自主決定議決模式為先,倘若部落無法生成自主議決模式,仍不應該採用「全台部落一致」的多數決投票模式,僅為了解決超過千人以上大型部落投票過半問題,而忽略部落緊密的社會關係網絡,存在著「不出席不表態」的參與模式,是否形成另類的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目前修法預告已進入倒數🔥🔥🔥
邀請大家一起關注「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修法‼️
本次修法資訊請參考:公共政策平臺
諮商同意辦法修法草案_https://reurl.cc/VYL7L5
原住民族部落會議規則_https://reurl.cc/mxD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