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期環評撤銷訴訟義務律師團之聯合聲明
中科三期環評撤銷訴訟義務律師團
2014/03/06


中科三期環評案件爭議多年,對於台灣環評法制之建構、公民社會之發展、甚或法治國原則未來將何去何從,均有重大指標意義。民國(下同)95年版的環評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確定後,環保署不但花費98萬公帑辱罵法院,還「停工不停產」,「邊施工、邊環評」,在爭議聲中再度草率通過99年版環評,后里在地農民與公益律師們站在捍衛環境與法治的立場,再次提起撤銷訴訟,我們主張99年環評的諸多瑕疵,也獲得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20號)的支持,目前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中。
我國目前仍處於民主轉型過程中,以他國經驗觀之,勇於透過個案的審判過程與判決,樹立民主、憲政、法治與人權價值的「轉型法院」,是民主鞏固不可或缺的主體。103年2月18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本件試行訴訟上和解,並提出具體和解方案。我們肯定法院對於此案的用心良苦,也同意法院在和解方案中所言,本件訴訟的結論,將是台灣的轉捩點。正因如此,我們認為若要農民與政府和解並撤回訴訟,必須先確保環評的核心精神,絕不能容許行政機關再次進行「邊施工、邊環評」、「邊營運、邊環評」之脫法行為。
誠如法院在和解方案中所言,環評制度是以預防為其功能主軸。因此,在環評審查完成前,若開發行為(包括完成後之使用)持續進行,風險已成實害,環境現況無從調查,風險既已發生,評估亦無實益。因此,我們認為,若被告環保署與國科會並非真心願意反省過去的錯誤,並展現對於環境和土地的誠意,則無論是進行二階環評(和解方案第三點),或就本件進行任何其他相關環評(和解方案第四點),均皆可能只是徒作表面文章、虛應故事而已。因此,我們要求環保署及國科會於環評審查期間,本件中科三期七星園區內之所有開發行為,包括公共設施(即道路系統、停車空間、排水系統、給水系統、污水處理系統、廢棄物處理系統、電力系統、電信系統、景觀規劃設施等)之「施作」與「使用」,都必須一律停止,此乃作為促進真正的法治國家之和解所不可或缺之重大前提,方能促進環評法制之完善及落實。
義務律師團成員:林三加律師、詹順貴律師、施淑貞律師、蔡雅瀅律師、陸詩薇律師、許嘉容律師、邱瑛琦律師

新聞連絡人:
林三加律師 0939031058 
陸詩薇律師 (02) 2382-578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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