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不是太魯閣族土地的主人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 謝孟羽律師
2017/03/30

亞泥不是太魯閣族土地的主人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 謝孟羽律師


原基法第21條的功能是族人作為土地及自然資源主人地位的展現

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及參與權的核心在於,這些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權利是歸屬於部落族人,誰要來使用,就要經過這些權利的主人的同意,並且要充分告知整個開發計畫內容,對部落產生的各種影響,以及族人可以如何參與。絕對不是只有「同意」或「不同意」兩種全有全無的零和遊戲,更不是被簡化到只是「有工作」跟「沒工作」的問題。

透過原基法第21條,族人可以談的東西是更全面的,不只是工作機會,不只是回饋金,族人甚至可以要求部落成為股東分享利益,解決既有存在的土地問題、開採範圍的選定、開採的時限、開採工法的精進、爆破的次數與時間、定期向族人報告目前開發進度、更多族人的工作機會、更好的勞動條件、提撥部落發展基金與勞工轉業輔導基金、未來關礦之後的勞工安置與礦場轉型(如國外就有許多礦場或水泥廠轉型成觀光飯店、公園、足球場、博物館等成功轉型的案例)等等,因為族人是這塊土地與礦產的主人,族人有權這麼作,這也是原基法賦予族人的權利!

還記得公視紀錄片「我們為土地而戰」中,有位亞泥高階主管對著太魯閣族人說:「這裡面土地所有權屬於中華民國政府!」希望大家不要忘了這件事,誰才是土地的主人!既然現在有原基法第21條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可以使用,千萬不要輕易的放棄或隨便使用!

 

環評是保障當地居民身家安全的重要制度

環評從來就不是為了否決開發行為而存在(真要說環評通過的比率遠大於不通過的),環評制度的存在正是為了處理如果大型開發真的有其必要性,那麼我們應該將開發所可能對當地居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可能發生的威脅、對當地自然環境及社會環境所可能產生的風險,予以充分的考量評估後,找出適合且有效的預防措施,避免對居民產生危害。

 

建立礦場關礦制度,保障勞工與當地居民生計

首先,採礦權展限的問題只涉及亞泥的「礦場」,不包括水泥廠,而且亞泥還是可以從其他礦場或進口料源的方式繼續經營水泥廠,而不是一直讓放任亞泥讓其內部成本外部化,由全民去承擔。

第二,礦場與水泥廠經營是典型破壞式經濟或稱殖民式經濟,會劇烈破壞當地原有的經濟模式,並使當地居民的收入極度仰賴礦場與水泥廠,這是國內外皆然。然而,居民的子子孫孫就要被這些礦主老闆們綁架勞役生生世世嗎?台灣的勞動環境並不理想,而且在礦業法當中根本也沒要求礦主未來不再採礦的時候,要怎麼安置勞工與協助當地聚落進行經濟轉型,因此,未來修法一定要參考德國礦業法,建立礦場關礦計畫,讓享有礦產開發利益的礦主必須負擔起他所應該承擔的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勞工轉業安置,重建當地經濟模式,讓當地居民即使沒有礦場,也能安居樂業。
---------------------------------

投書媒體連結:
亞泥不是太魯閣土地的主人( 蘋果)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 謝孟羽律師
關鍵字
#亞泥
#原住民族權益
#守護國土山林
#演講與採訪
#環境政策與法律
#監督產業政策
#礦業法
#議題與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