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場座談,邀請伴侶盟常務理事王棠祺分享「誰怕同性戀?--恐同者克服不了的恐懼」,棠祺先從恐懼症(phobia)的病徵、同性戀恐懼症(homophobia)的定義及恐同成因談起。
接著談古代西方文化(如:古埃及、古印度、古代非洲北部的迦太基、多利安人、北歐的諾曼人、美索不達米亞、巴比倫、亞馬文明、古希臘)與現代部落文化(如:北非的斯旺人、太平洋西南部馬來群島、新幾內亞的尚比亞文化),均有同性戀的記載。而亞里斯多德主張:「最完美的友誼和愛情大多產生於男人之間」,柏拉圖亦認為「神聖之愛」只存在於男人之間。也就是說,「被正面看待的同性戀」,一直存在於人類的歷史與文化之中。
然而「遭受迫害的同性戀」,亦存於歷史之中。同性戀自西元4世紀起,被列為非法行為;中世紀遭受嚴重迫害;工業革命以後,對同性戀的譴責從宗教轉移到世俗; 19世紀,英國法律仍嚴厲對待同性戀,著名詩人、劇作家王爾德因同性性行為,被判刑2年;
歐美將同性性傾向當作罪惡和違法;上個世紀,德國刑法仍禁止男同性戀性行為。30年代經濟大蕭條,對同性戀敵意日益嚴重。50年代,同性戀被列在美國精神疾病統計診斷手冊(DSM-II)社會病態人格疾患;1962年將同性戀視為「親子關係受創」導致的精神疾病;1969年美國發生石牆事件,警方進入同性戀酒吧逮捕同志,引發示威衝突;為紀念該事件,1970年美國紐約舉辦第一屆同志驕傲大遊行(Gay Pride Parade)。
時至當代,神權統治的烏干達,制定反同性戀法案,最重可處死刑,變相鼓勵人們反同;2013年俄羅斯通過反同法案,同志遭到暴力對待。讓人看見,透過國家法律制度,將對他人無害的同性性行為視為犯罪,所引發的歧視、迫害現象。
反觀台灣的同志處境呢?由於台灣在1986年,白先勇的同志小說《孽子》改編成電影上映以前,同志議題在戒嚴時期仍是無從說起、無從討論的境遇。許多人對於同志的認識,都是從媒體開始。
因此從媒體報導分析來看同志在台灣早期遇到的困境:將同志和愛滋不當連結,或妖魔化同志示愛方式。而對性少數的不瞭解,產生許多歧視和壓迫的案例:2000年性別氣質陰柔的學生葉永鋕,長期遭同學罷淩,導致只敢在上課時間上廁所,卻被發現於洗手間意外死亡;2002年一直以女性身分生活的男子,在改為女性化的名字蔡雅婷後,想以符合自我認同的女性裝扮照片更新身分證,遭戶政機關拒絕,四處陳情無效,一年多後撞火車自殺,身上仍帶著未能如願更新的身分證;2005年男同志在宜蘭蜜月灣接吻遭民眾丟石頭攻擊;2011年常被同學嘲笑娘娘腔的蘆洲鷺江國中學生楊允承跳樓自殺。當社會缺乏尊重差異的多元包容,就有許多人默默承受歧視的壓迫。
〈補充:這些社會新聞所描述的同志處境,並沒有隨著時間流逝而好轉。2012年,伴侶盟正式推出多元成家草案,引起社會大眾熱烈討論,2013年將婚姻平權法案送進立法院,社會上的恐同情節更加白熱化。同志處境從過往在檯面下隱晦的壓迫,轉為檯面上的直接暴力。去年1130護家盟走上街頭,公然散布大量的歧視性言論,並在現場用人牆限制「支持同性婚姻」者(包括同志及非同志)的行動自由、甚至推倒不同意見者。如此違反人權、傷害同志的舉動,在在都令同志族群對於其社會上的定位感到困惑與悲傷。
伴侶盟因應恐同情勢所做的反制活動,包括去年1130婚姻平權排字活動、今年517反恐同出櫃、十月五日彩虹圍城、針對立院112名立委舉辦的「恐同鎖,平權鑰」等等,正是為了讓大家正視性傾向歧視,讓大家看見同志在現今仍受到許多言語、肢體、制度的暴力對待。而反對因性傾向非異性戀者即不得進入婚姻制度,正是出於恐同意識。認為同志不能享有和異性戀相同權利,認為婚姻制度、收養制度只能由異性戀者獨尊,正是出自於對同志的歧視、刻意壓迫及次等化。〉
有關同志收養,講者棠祺提到:影響兒童能否養成健全人格的,是有無足夠的愛,而非父母的性傾向。想起探討同志收養的電影《愛回來》,描述一個男同志家庭為吸毒坐牢的鄰居照顧唐氏症孩子,並為爭取收養進行司法程序,最後爭取失敗,孩子回到缺乏照顧的環境,意外死亡。
反同者常用的另一個歧視理由,是認為同志無法生育,所以不能結婚,否則會減少人口。然而同志可以結婚,並不會改變異性戀者的性向和生育的意願;以生育能力做為能否結婚的理由,其實是歧視不孕症;而同志僅是性傾向不同,並未喪失生殖功能,且同志一定是在有計畫的狀況下,生出下一代,不似異性戀者可能因意外懷孕,造成棄嬰問題。
〈補充:要消除社會仍存在的恐同現象,從文化、宗教或習慣上改變長久以來對於同志的刻板印象,是比改變法律制度還要更加棘手的漫漫長路。因此,先從法律制度上消弭歧視,才能進一步地帶動社會大眾有意識地改變恐同心態。讓法律得以保障LGBTQ族群享有和異性戀者相同的權利,才能逐一減緩恐同現象的產生。而制度性保障的重要,也在LGBTQ族群面對現實生活的困境時能有一線生機。
許多同志伴侶因為沒有法律保障其身分關係,導致在面對生離死別時,所牽涉到的權益包括財產權、醫療同意/探視權、子女監護權、繼承權、居留權等等不斷地產生悲劇,每一個真實故事都令人聞之心酸。法律制度絕對能作為性少數者最堅固的後盾之一,因為法律本身部分的功能即是為了保障少數人的權利。假使性少數者能夠在法律裡被看見其位置,才有可能最終在社會上被看見並予以同等對待。〉
座談後的討論時間,來自日本的聽眾表示:日本關注同志運動的人很少,不可能有像台灣這樣6.5萬人遊行,也幾乎沒人在討論同志婚姻權,對台灣能探討這些議題感到羨慕。有聽眾詢問:為何不先推同居法,再推同志婚姻法,用漸進式的方式,讓社會大眾接受?講者棠祺表示:伴侶盟推1.婚姻平權、2.伴侶制度、3.家屬制度,三套法案,目前通過一讀的是關於「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案。
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則補充:伴侶盟多元成家三套法案在尋求立委連署支持時,「婚姻平權」法案獲得較多立委支持,另外兩案都沒有足額的支持委員,因此無法成為進入立院的正式提案;許律師也強調各國的法制化歷程很不一樣,例如法國先推伴侶制,再推同性婚姻,法國伴侶制是不分同性、異性戀都可以使用的制度。西班牙則是直接推同性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