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經濟部推動重啟核二、三廠,並於日前送出「核三廠再運轉計畫」,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聲明如下:
一、落實「非核家園」,才是真的依法行政: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6 條修正,僅是放寬核電延役申請條件,並未強迫提出延役申請。《環境基本法》第 23 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 條:「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則課予政府落實「非核家園」的法定義務。
二、地質條件惡劣,核災風險高:
我國位於歐亞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接處,是兩大板塊相互擠壓形成的島國,地質破碎、地震頻繁。核三廠有恆春活動斷層通過,反應爐下方有過去岩層受擠壓隆起的「背斜構造」[1];曾於安裝地震儀時,挖到易燃沼氣[2]。核二廠緊鄰山腳活動斷層,下方為大屯火山群的岩漿庫,建廠時挖到硫磺湧泉[3];1867 年曾經歷大海嘯。地質條件惡劣,核災風險遠高於其他地質穩定的國家。
三、國土面積狹小,無法承受核災風險:
福島核災發生時,日本政府建議疏散 30 公里居民、美國撤僑範圍 80 公里。核二廠半徑 30 公里涵蓋新北 25 區、台北全區及基隆全區,人口約 598 萬人,核三廠半徑 80 公里涵蓋屏東縣、台東縣及高雄市,人口約 386 萬人,萬一發生重大核子事故,根本難以妥善撤離、安置大量人口。2018 年反核食公投,農產品及食品遭排斥進口的福島與周遭4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面積合計 337,808 平方公里,大於我國國土總面積。國土面積狹小的我國,不該讓國民承擔核災亡國風險。
四、無法妥善處置核廢料,不應返核:
台電曾於 1996 年承諾於 2002 年底前,將低階核廢料遷出蘭嶼,最後卻一再跳票,並因延宕核廢遷場時程及人工核種外洩等情,於 2012 年遭監察院糾正[4],但迄今仍未遷出。
1996 年蘭嶼停止接收低階核廢料後,核電運轉新增的低階核廢,均存放在電廠內,且為縮小容積,於核二廠及核三廠內設置減容中心,以「焚燒」及壓縮方式處理,威脅民眾健康安全,遭監委要求檢討[5]。
高階核廢料(用過核燃料)最終處置場址,需地層堅固穩定、無地下水且不滲水等嚴格的選址條件,地質破碎的我國,是否能找到環境條件適合的場址,已屬有疑;且新北、宜蘭、花蓮、臺東、屏東、澎湖、金門等 7 縣市均曾表態反對[6]。加上法制欠缺,迄今仍未完成《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立法。無法妥善處置核廢料,不應返核。
[1] 2025.07.11_環境資訊電子報「陳文山、李錫堤兩大地質學者談核三廠地震風險」報導
https://e-info.org.tw/node/241621
[2] 2015.05.21_自由時報「核三沼氣外洩、電焊火警 就是不通報」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882033
[3] 王守誠,核電廠就在岩漿庫上方,為何金山萬里不發展為地熱發電專區?
[4] 監察院101財正0035糾正案文
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3626
[5] 2022.09.17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台電公司及核研所用焚化爐焚燒低階核廢料,皆未經環境影響評估,尤以2025核電廠停止運轉後,相關低階核廢料,核二廠尚需再燒27年、核三廠尚需再燒13年,經濟部與原能會允應慎重與民眾溝通,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為優先考量,檢討焚燒低階核廢料之正當性及合理性」新聞稿。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24387
[6] 2021.11.22國營事業委員會「挖山洞跟嫌同黨同志不能解決核廢難題 需要循民主法治取得社會共識」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97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