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1中油三接觀塘廠第二期投資計畫書面意見
蠻野編輯部
2026/03/02


2026.03.01中油三接觀塘廠第二期投資計畫書面意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蔡雅瀅


一、增設6座18萬公秉儲槽抵觸《氣候變遷因應法》必要性令人質疑:

(一)《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條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同法第5條明定「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

(二) 燃氣屬高碳盤的化石燃料,依法本應逐步降低依賴;本案預計123年底完成4座儲氣槽試運轉(見環評資料第5-1頁),距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年139年僅剩6年;另2座儲氣槽完工時間環評資料未說明,距離139年理應更短。增設儲槽抵觸《氣候變遷因應法》淨零排放法定目標及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原則。

(三) 依監察院調查報告,燃氣需求尖峰可能落在123年前後。則本案4座儲槽於該年度完工時,燃氣需求已走下坡,實不應浪費公帑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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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油三接先前環評時,曾提出設置4座16萬公秉儲槽,其後為求通過環評,縮減為2座16萬公秉儲槽。當時曾遭環評委員王文誠質疑「分割環評」及「非必要性設施」(見王委員於107年10月2日以電子郵件提供之第339次會議書面意見)。如今中油提出增設6座18萬公秉儲槽,必要性更令人質疑。


二、反對解編33.65公頃保安林:

(一) 森林法第22條:「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一、為預防水害、風害、潮害、鹽害、煙害所必要者。二、為涵養水源、保護水庫所必要者。三、為防止砂、土崩壞及飛沙、墜石、泮冰、頹雪等害所必要者。四、為國防上所必要者。五、為公共衛生所必要者。六、為航行目標所必要者。七、為漁業經營所必要者。八、為保存名勝、古蹟、風景所必要者。九、為自然保育所必要者。」

(二) 桃園沿海因強勁的海風,極易造成飛砂危害,保安林能阻擋風沙,維護居民生活品質與安全。早期為避免沙丘移動掩埋土地,大量種植防風林以固定砂土。保安林現已成為生態廊道、淨灘活動場域,具生態教育及觀光休憩等多元價值。不該為了增設儲氣槽解編33.65公頃保安林。


三、鄰近多個工業區增設6座儲槽事故風險高:

  中油三接緊鄰觀音工業區、桃科工業區、環科工業區,增設6座儲槽,一但發生重大事故,易波及鄰近工業區,造成災情擴大。

蠻野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