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公聽會,提出「先修核安三法再談應否延役」的訴求:
蠻野編輯部
2025/03/24

本會專職律師蔡雅瀅出席2025.03.19「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公聽會,提出「先修核安三法再談應否延役」的訴求:


【核安三法】修法連署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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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我國3大☢核安法制漏洞:


1.「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涵蓋範圍不足

2.欠缺核電廠「選址」規範

3.對核災受害者「保障不足」


👉提出3項修法✍對策:


1️⃣防災要嚴: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應明定緊急應變計畫區不得小於30公里

- 確實盤點:政府有無能力妥善撤離、安置所有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居民

2️⃣安全不落人後: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選址 規範,採國際最高安全標準

- 他家不會蓋核電的危險場址,不得興建、擴建、延役或裝填核燃料

- 美國要求核電廠半徑8公里內,不可有活動斷層;我國核一、二、三廠距活動斷層均不到8公里

- 斷層、火山等核電的地獄,可能是地熱♨的天堂;先釐清場址條件,再選擇適當的發電方式;

3️⃣核災要賠:


核子損害賠償法》建議修法方向:

✔擴大核子損害賠償範圍。

✔刪除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災免責。

✔刪除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免責之規定,明定設備製造人及董事等賠償義務。

✔刪除每一核子事故,賠償最高限額42億元,回歸有損害即應賠償。

✔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增列「放射性污染物清除」,明訂數額應考量發生重大核子事故時,可能影響範圍之人口數、產業發展情形、放射性污染清除成本。

✔延長短期時效至20年,並明定不適用民法長期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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