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專職律師蔡雅瀅出席2025.03.19「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公聽會,提出「先修核安三法再談應否延役」的訴求:
【核安三法】修法連署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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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我國3大☢核安法制漏洞:
1.「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涵蓋範圍不足
2.欠缺核電廠「選址」規範
3.對核災受害者「保障不足」
👉提出3項修法✍對策:
1️⃣防災要嚴: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應明定緊急應變計畫區不得小於30公里
- 確實盤點:政府有無能力妥善撤離、安置所有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居民
2️⃣安全不落人後: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選址 規範,採國際最高安全標準
- 他家不會蓋核電的危險場址,不得興建、擴建、延役或裝填核燃料
- 美國要求核電廠半徑8公里內,不可有活動斷層;我國核一、二、三廠距活動斷層均不到8公里
- 斷層、火山等核電的地獄,可能是地熱♨的天堂;先釐清場址條件,再選擇適當的發電方式;
3️⃣核災要賠:
《核子損害賠償法》建議修法方向:
✔擴大核子損害賠償範圍。
✔刪除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災免責。
✔刪除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免責之規定,明定設備製造人及董事等賠償義務。
✔刪除每一核子事故,賠償最高限額42億元,回歸有損害即應賠償。
✔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增列「放射性污染物清除」,明訂數額應考量發生重大核子事故時,可能影響範圍之人口數、產業發展情形、放射性污染清除成本。
✔延長短期時效至20年,並明定不適用民法長期時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