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二廠除役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公開說明會發言單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蔡雅瀅
一、設施耐震能力應再提升:
核二廠除役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下稱:本案)耐震設計僅0.48g(見簡報p14),而監察院曾指出原能會(現核安會)要求台電公司針對核二廠進行「地震危害再評估」,提出核二廠地動加速度值(PGA)為1.272g[1],遠高於本案之耐震設計,建議應再提升耐震能力。
二、防海嘯能力應再提升:
(一)本案以10.8m估算最大海嘯上溯高度,並將1F高程設為12.5m(見簡報p15)。惟福島核災後,原能會(現核安會)曾要求台電再提升防海嘯能力6m,並建議設置海嘯牆[2]。後來台電考量即將除役,為節省成本等因素,並未設置海嘯牆。
(二)核廢料貯存設施,同樣有遭海嘯侵襲之風險,卻仍按10.8m估算海嘯最大上溯高度,建議提升防海嘯能力。包含:海嘯發生時,如何避免設備受損?及萬一設備受損,如何盡速復原、減輕輻射外洩等危害?
(三)本案之防洪能力,亦應一併評估。
三、放射性廢液貯存應注意預防外洩、滲漏:
本案貯存項目包含放射性廢液(見簡報p13),應注意預防外洩、滲漏污染地下水及海域。
四、輻射偵測系統應於適當地點足量佈設,以利及時偵測到外洩事故:
會議資料僅提及設有「流程輻射偵測系統」、「區域輻射偵測喜統」,並未說明設置數量及位置(見簡報p27),建議應於適當地點足量佈設,以利及時偵測到外洩事故,盡早應變。
五、應嚴格控管避免放射性物染物外流:
我國曾因廢棄輻射源,回收後製成輻射鋼筋,導致輻射屋事件,嚴重影響受害者的健康權與財產權。未來應嚴格控管避免放射性染物外流。
六、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回到原廠的可行性應再評估:
(一)蘭嶼的居民並未使用核電,卻承受核廢料。政府曾承諾蘭嶼居民移除放射性廢棄物,但多年來始終未兌現承諾。本案規劃4,002個T容器,源自核二廠的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回到原廠的可行性應再評估。
(二)本案放射性廢棄物專屬容器T容器,有層層屏蔽(見簡報p6),防護能力似乎比放在蘭嶼的簡陋鋼桶更完善,若台電遲遲無法移除蘭嶼的低放射性核廢料,至少應提升相關設施防禦輻射外洩之能力。
七、核二廠內的減容中心是否仍在運作,與本案設施的搭配情形為何?
八、高風險作業應避開鄰近戶外人潮較多的時間,並先預告,以降低風險:
易造成輻射外洩的高風險作業,應避開鄰近戶外人潮較多的時段,並先對外預告,以降低居民暴露輻射之風險
九、核二轉型地熱電廠的可行性應再評估:
核二廠不僅緊鄰活動斷層,且下方為岩漿庫,基於安全,希望早日完成除役工作。原能會(現核安會)曾表示將提出地熱鑽探規劃,但卻不知後續結果[3]。建議若有電力需求,核二轉型地熱電廠的可行性應再評估。
[1] 2024.05.12聯合報「監委查核電廠抗震力 核電延役攻防再起」報導
[2] 海底火山對我國核電廠安全影響為何?我國核電廠防海嘯能力?
[3] 2017.11.06自由時報「核二廠變身地熱電廠?原能會:年底前提出鑽探規劃」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44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