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三法】修法連署》正式啟動 ☢️
蠻野編輯部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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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您一同呼籲防災要足、核災要賠、安全不落人後三大目標!

並要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子損害賠償法修法!


今日,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召開聯合記者會,我們也正式啟動《【核安三法】修法連署》,倡議三大修法目標:


⚠️ 防災要足:明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不得小於30公里。

⚠️ 核災要賠:擴大賠償範圍;刪除重大天災等免責;取消經營者以外之人免責,明定製造商、董事等責任;刪除賠償上限,回歸有損害即應賠償;責任保險加入污染清除;延長短期時效、取消長期時效。

⚠️ 安全不落人後:增訂核子反應器設施「選址」規範,並明定應採「國際最高安全標準」。


為何我們提出修法倡議🤔❓


2011年3月發生的日本福島核災☢️已滿14周年,回看日本福島核災的經驗,我國核安相關法制,有許多須改進的地方。如:


1️⃣ 缺乏核電廠選址規範,導致有活動斷層通過或緊鄰活動斷層的危險場址,竟然蓋了核電廠;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核子反應器設施選址規範,並明定應採「國際最高安全標準」。

 

2️⃣ 日本政府於福島核災後,曾要求20至30公里的居民採室內掩蔽或自願疏散,而我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僅8公里,防災準備明顯不足。應修改《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3條,明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不得小於30公里。


3️⃣ 《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亦有許多不足之處,如:


❌ 僅規範「生命喪失、人體傷害或財產損失」須賠償,就核子事故時常見的「健康損害」、「所失經濟利益、環境損害或預防損害所必要之費用支出」,未明訂需否賠償?


❌ 福島核災的成因包含天災;俄烏戰爭期間,烏克蘭札波羅熱核電廠曾遭受軍事威脅。我國核子事故損害賠償法卻有「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災免責」等不合理規定。 


❌ 福島核災後,日本義務律師團發起「核電製造商國際訴訟」,向全世界召募超過4千多位原告(其中來自台灣的國際原告有711名)向奇異、東芝、日立等核電廠製造商提起公益團體訴訟,挑戰只有核子設施經營者要賠,提供瑕疵設備的製造商卻免責的不合理規定。而我國亦有類的不合理規定。應修法刪除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免責之規定,並明訂核子設施之設備製造人、核子設施經營者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 日本、德國及瑞士,均未設定核子事故損害賠償總額,且截至2024年5月31 日,東電公司就福島核災支付的賠償金已達11,1430億日圓 (約2.45兆台幣)。我國卻設定每一核子事故,最高限額新臺幣42億元(以福島核災建議居家避難範圍,估算受害人數,核一、二、三廠半徑30公里400萬、580萬及6萬居民,平均每人僅能獲償1,050元、724元及7萬元)。


❌ 我國僅要求核子設施經營者維持足供核子損害賠償責任限額(即42億元)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未考量於核子設施發生重大事故時,該數額是否足夠保障可能影響範圍之人口、產業及負擔放射性污染清除成本。


❌ 核子損害潛伏期長,且核子事故常見污染物銫137半衰期30年、鈽-238半衰期87.7年,鈽-239半衰期24,100年,危害完全消失所需之時間更長,核子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卻採短期時效3年、長期時效10年,難以保障受害人權益。


✨因此,我們正式提出【核安三法】修法訴求✨包括:


1️⃣ 防災要足:


明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不得小於30公里。


2️⃣ 核災要賠:


擴大核子損害賠償範圍(增加「健康損害」、「所失經濟利益、環境損害或預防損害所必要之費用支出」)

✅ 刪除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災免責。

✅ 刪除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免責之規定,明定設備製造人及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之賠償義務。

✅ 刪除每一核子事故,賠償責任最高42億元,回歸按實際損害數額賠償。

✅ 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增列「放射性污染物清除」,並明訂數額應考量發生重大核子事故時,可能影響範圍之人口數、產業發展情形、放射性污染清除成本。

✅ 延長短期時效至20年,並明定不適用民法長期時效之規定。


3️⃣ 安全不落人後:


✅ 增訂核子反應器設施「選址」規範,並明定應採「國際最高安全標準」。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反對核電延役草率修法,宣布本會期將提出民間版「核安三法」與「核廢選址法」,呼籲應先將台灣的核電安全標準與先進國家對齊,以及認真面對核廢料問題,才有資格談是否繼續使用核電。

蠻野編輯部